石家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有啥补助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主导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市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审定贷款补助企业和金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石家庄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补助认定范围
第五条 申请贷款补助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石家庄市域内企业;
(二)经河北省科技厅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规上企业);
(三)属于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大主导产业;
(四)企业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第六条 申请贷款补助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符合第五条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本细则所指的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国家认可的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所发放的贷款;
(二)企业申报的贷款补助依据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

第三章 贷款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实际支付利息的 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具体比例和最高补助额度根据企业申报补助金额和当年预算情况确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负责贷款补助的受理、初审和上报。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汇总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5 天。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局将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 3 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有啥补助政策




(二)

来源:石家庄《<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2024)之细则 5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现代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审定贷款补助企业和金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石家庄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二、贷款补助认定范围

第五条 申请贷款补助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石家庄市域内企业;

2. 经河北省科技厅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规上企业);

3. 属于现代食品产业。

三、贷款补助标准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规则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负责贷款补助的受理、初审和上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补助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支持名单和经费,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

来源:石家庄市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石政办函〔2022〕7号)(金十条)

【实施定向贷款贴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年6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分别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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