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世界赛事名城建设纲要》(成办发〔2021〕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世界赛事赛事名城赋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2〕6号)《成都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十四五”体育产业建圈强链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展望的通知》(成体发〔2022〕25号)《成都市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成办规〔2022〕7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成高管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在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培育引进体育人才、支持体育产业聚集发展、拓宽服务体育企业渠道、夯实设施场馆支撑等方面,对成都高新区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相关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项目的审核采取免申即享或评审制。
第四条 已获得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评审制项目,我区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原则上,上级、区级对同一评审制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入的80%。
第五条 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出资(投资)或主办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六条 本政策所支持体育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作为判定依据。
第七条 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支持资格并追缴资金,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支持: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失信名单等。
(二)其他不应给予支持的情形。
第二章 支持类型
第八条 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
(一)鼓励引办国际性高端体育赛事 在成都高新区举办的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予以支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其中,A类项目(田径、羽毛球、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网球、自行车、电子竞技,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0万元的办赛支持;B类项目(除A类项目外的体育项目,下同),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支持。
(二)鼓励引办全国性高端体育赛事 在成都高新区举办的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予以支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支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支持。
(三)鼓励引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体育赛事 加强与重庆市的互通与联动,促进体育文化交流、协作,联合打造一批区域性体育品牌赛事,推动优质体育资源集聚,提升成渝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综合影响力。根据项目类别、活动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予以支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50万元的办赛支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支持。
(四)鼓励创办自主品牌赛事 培育和支持一批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社会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的原创品牌赛事,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等予以支持。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其中,A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支持;B类项目,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支持。
第九条 培育引进体育人才
(一)支持体育产业人才发展 将体育人才纳入全区人才发展规划,加大体育人才引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运动员、裁判员、产业运营等体育人才落户成都高新区。推动将体育高层次人才纳入区级“金熊猫”人才计划,给予入选人才资金资助、安居服务、职称评定、交流培训等综合支持。重点培育赛事策划运营、场馆运营、电子竞技等专业人才。
(二)鼓励培养竞技体育人才 支持中小学校、体育行业协会、体育俱乐部、社会体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输送单位)培养的运动员进入各级专业、职业运动队和代表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参加高级别体育比赛。对输送运动员进入专业、职业运动队的,按照运动队等级给予输送单位最高5万/名的奖励;对输送运动员代表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参加比赛的,按照参赛项目、级别、成绩等给予输送单位最高120万/名的奖励。
(三)职业体育俱乐部参赛激励 在成都高新区落户并冠名“成都”或“成都高新”队名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国际高级别职业比赛或全国顶级职业联赛并取得前三名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评审认定后,按照参赛项目、级别、成绩对应给予奖励。同一俱乐部参加同一类比赛项目,一个赛季多次获得各类奖项的,对最高级别赛事中获得的最好成绩(名次)予以奖励。每赛季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鼓励体育社会团体发展 发挥体育行业协会在引导产业布局和拓展业务领域等方面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作用。对落户成都高新区满1年、运行规范、成绩突出的体育社会团体,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体育产业聚集发展
(一)支持体育产业创优评级 鼓励各市场主体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体育企业升规入统 对首次升规入统的体育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上规”奖励;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稳规”奖励。本政策其他条款组织实施时,优先支持已入统体育企业。
(三)开展体育企业梯度培育 支持体育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企业经营收入规模、增速和贡献,对评为成都市行业“小巨人”“瞪羚”企业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搭建体育产业交流平台 引进或自主举办体育行业品牌展会,对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对体育消费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体育展会活动,根据展会规模、级别等因素,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办展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参与体育产业交流 受邀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的区内体育企业按实际发生参展费用的50%给予支持。国内展会每次最高支持10万元,国外展会每次最高支持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支持的不予享受。
第十一条 拓宽体育企业服务渠道
(一)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体育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体育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50万元。
(二)鼓励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体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体育企业申请“体育贷”“文创通”“科创通”“惠蓉贷”等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申请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等融资成本补助。
第十二条 夯实设施场馆支撑
(一)修建大型体育设施项目 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或提升资格合法、场地合法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公园、体育综合场馆等大型体育设施。已正常对外运营1年以上的大型体育设施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二)利用“金角银边”修建体育设施、场馆 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公共绿地、闲置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桥下空间等投资新建、改建或提升各类便民体育健身设施、场馆。已正常对外运营1年以上的“金角银边”体育设施、场馆,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三)鼓励社会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 对已正常对外运营1年以上、免费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根据公益性开放的面积、开放时间和获益人次等指标,按照该类场馆运营必要投入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同一场馆每年限支持一次。
第三章 受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采取“自愿申报、常年受理、统一评审、社会公示”的方式,对项目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本政策的各项支持条款若与其他区级支持政策类似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主择一申报,不可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就同一事项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成都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教育文体局)负责制订和发布政策申报细则、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估、资金拨付等工作(免申即享除外);并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教育文体局通过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由教育文体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异议成立,该项目被取消支持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为免申即享项目,其他均为评审制项目。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年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教育文体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实施期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