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广州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等38个部门和单位于近期共同达成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
此举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
联合惩戒对象
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将面临17项联合惩戒。依据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惩戒措施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实行信用惩戒动态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药品零售经营者,相关部门将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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