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府发〔202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以项目为中心组织经济工作,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切实加强全县重点项目管理,进一步理顺项目建设流程、加快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20〕19号)、《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府发〔2024〕5号)并结合蒲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重点项目的确定、管理、促建、保障和考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县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等要求,能够有效带动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发布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现代经济体系构建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
(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教育、文化、医疗健康、体育、民政、社会服务等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青山绿道蓝网等公园城市形态打造及生态价值转换项目,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碳等可持续发展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项目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中心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县级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前期、续建和新开工三个批次。前期项目是指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前已开工且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原则上不晚于当年10月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县级重点项目按投资模式分为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按《蒲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认定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投资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含县属国有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按照统筹协调、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县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一)蒲江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各重点项目牵头县领导为小组成员。蒲江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重点办承担蒲江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项目筛选和重点项目促建、服务的督导、考核等工作。
(二)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文体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物流局、县投促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及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作为蒲江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重点项目政策制定、项目确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县级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县重点办于每年11月启动次年县级重点项目的收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从现代经济体系构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四方面着手对项目进行梳理,按要求积极申报县级重点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项目信息的完整性负责。县重点办收集汇总后形成县级重点项目表(征求意见稿),依次征求各责任单位意见并报请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县级重点项目按以下标准申报:
1.现代经济体系构建项目
(1)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2)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3)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2.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
(2)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民生社会事业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文化、医疗健康、体育、民政、社会服务等项目;
4.生态环保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青山绿道蓝网等公园城市形态打造及生态价值转换项目,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碳等可持续发展项目;
5.部分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符合申报标准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当全部申报纳入县级重点项目管理。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县重点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县级重点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已纳入上一年度县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年度县级重点项目。
第十条当年省市重点项目自动纳入县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项目责任。经确定的县级重点项目,推行一个项目、一名牵头县领导、一个牵头单位、一份实施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管理机制。县级重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主管作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完善实施方案。各重点项目牵头单位要对负责的项目一揽全局、一抓到底,科学安排项目实施时序,在县级重点项目正式印发实施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文件内容拟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须对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财评、招标、施工等节点时间进行明确,并合理分解年度投资任务,按月拟定挂图作战计划。
第十三条论证实施方案。各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及时将项目配套实施方案报牵头县领导审议后交县重点办,县重点办统一汇总后报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实行动态管理。经确定的县级重点项目及其实施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需调整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县领导签字后交予县重点办,县重点办汇总后报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强化信息管理。重点项目牵头单位按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所报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县重点办会同县级目标督查部门负责核实重点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第四章项目促建
第十六条完善项目推进机制。各重点项目牵头单位要针对负责的项目建立动态管理清单、问题解决台账,采取主动性服务和经常性督促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推进工作,层层落实责任,把工作任务细化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为项目促建配备专门队伍。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各环节把关,对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要做好预判、及时会同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县重点办按季度将全县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汇报有关县领导,对推进好的项目进行点名,择优分享经验做法,对推进迟缓的项目提出预警。
第十七条加大项目协调力度。全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听取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分析研判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定期召开的调度会分月、季开展。
各重点项目牵头县领导要充分发挥其对项目推进的协调督促作用,按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提前预判和应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及问题,做好协调服务。
县重点办定期收集各重点项目牵头县领导提呈全县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的议题,汇总后报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初审后上会研究。全县重点项目调度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
不定期召开的调度会由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需要召集。
第五章项目保障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资金保障
(一)县重点办、县财政局(国资和金融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做好县级重点项目的推介,不断拓展项目融资渠道、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加强政银企对接,争取中央、省、市各类资金的支持。
(二)县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县级重点项目建设,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各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策划储备重大项目及重点项目开展立项审批、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县级重点项目涉及规划、用地需求的,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单位要做好优先保障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加强水电气等要素保障。能源、交通、水务等要素保障部门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加强全过程服务保障。全县重点项目实行“项目长责任制”,项目长由该项目牵头县领导担任。其中,省、市重点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制”,提供从立项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高质量服务。
第六章督导考核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督导制度。县重点办会同县级目标督查部门组成督导组,坚持常规性和问题专项督查,定期与不定期、全面与部分结合对县级重点项目采取看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对推进迟缓的项目及时进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对未按时限解决问题、再次督查问题仍然存在的,报请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专项目标管理,由县重点办制定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四条运用红黄警示制度。在县委、县政府公示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对推进滞后的项目标黄警示,对推进滞后且未按拟定时限解决问题的项目标红警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表扬激励制度。县重点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集体主要依据各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服务保障、协调调度等情况,综合比选确定;先进个人主要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不得列为县级重点项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