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期评估,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提高科研经费绩效水平,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4〕4号)、《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9〕61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评估范围。应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包括: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结转类前补助项目。其中,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执行时间过半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结转类前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结转前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第三条 工作目的。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评估情况作为结转类项目继续实施和再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组织实施。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负责管理项目中期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评估方式。中期评估可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两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财政支持经费100—500(不含)万元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财政支持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方式,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结转项目按项目总的财政支持经费作为评估依据。
第六条 评估主要内容。中期评估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省级科技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二)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总体按任务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相关情况。
(四)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缴税、利润和节创汇等完成情况。
(五)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环保及节能减排情况;人才培养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六)项目组织及管理情况。如: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在解决相应问题中的效果。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可结合项目实际,提出中期评估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专家组成。项目处(室)组织指定专家进行同行评议。专家组人数一般为 3—7 人且为奇数,一般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加专家数量,以及邀请管理专家参与。
第八条 职责要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做好中期评估的协调和实施,组织专家组按规定开展评议工作;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做好中期评估工作。专家组须恪守科研诚信要求,依据中期评估真实情况公正客观提出评估意见。项目牵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及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向需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牵头单位发布评估通知,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联系并告知中期评估的相关具体事宜。
第十条 材料准备。项目牵头单位收到中期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四川省科技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及提供相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线报送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
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4)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手续。
(5)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6)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
第(5)、(6)项中相关材料无需全部提供,由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结合实际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包括材料补充完善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完成材料审核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开展中期评估,由专家组进行中期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四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 专家评估意见。根据中期评估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分四个等级,85—100为“优”、75—85(不含)为“良”、60—75(不含)为“中”、60(不含)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集体决策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两种处理意见。专家意见为差的,项目停止执行;结转项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为中、差的,项目停止执行,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停止执行的项目由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按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终止或撤销)。
第十五条 结论反馈。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提出中期评估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进行反馈。项目牵头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申请进行整改(限1次)。
第十六条 档案保存。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完成工作流程,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材料。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将专家意见及结论上传至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