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暂行)管理办法

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创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58号)、《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4〕33号)、《自贡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该项激励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本着“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激励政策的实施,具体负责:(一)编制年度激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二)组织对激励资金申报的审核、公示、拨付;(三)依法监督检查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四)对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激励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条件第四条 激励的对象:(一)在自贡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二)权利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地址在自贡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三)在自贡市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第五条 激励的范围和标准:(一)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授权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激励资金;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万元激励资金;同一发明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激励2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激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二)对新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商标的,每件商标激励额为1000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激励商标件数不超过 2件。(三)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20 万元激励资金。(四)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激励资金;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的,给予 5 万元的激励资金。同一年度符合本款规定 2 个以上条件的,只按最高标准执行激励一次。(五)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件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激励资金。(六)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激励资金。(七)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激励资金。(八)获得市级以上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立项支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激励资金。(九)鼓励发明专利运用维护。发明专利从第 9 年开始,每年每件激励金额为 1000 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激励不超过 3 万元。(十)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对通过自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均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所支付的评- 5 -估费、担保费 50%的激励资金。单个单位同一年度激励总额不超过 5 万元。(十一)支持知识产权保险。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 50%给予投保人激励资金,单个单位同一年度激励总额不超过 5 万元。(十二)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激励资金;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 10万元的激励资金。对既首次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又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只给予一次性激励。(十三)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 年以上,按 1000 元/人、2000 元/人和 5000 元/人标准给予激励资金。对取得专利代理师的,按 2000 元/人给予激励资金。取得职称的同一人同一职称,只激励一次,不重复激励。( 十 四 ) 对 首 次 通 过 《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规 范 》GB/T29490-2013 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 4 万元激励资金。第六条 激励的条件:(一)申请激励的专利、商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二)申请激励的专利、商标的利权人存在多个时,由第一利权人提出,激励资金由利权人协商分配。(三)激励对象近 3 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恶意商标申请行为获得的专利、商标不予激励。(五)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利,其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自贡市行政辖区内。(六)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利,与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不重复申领。(七)本办法第五条的专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第四章 申请激励资金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 申请激励资金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激励资金申请表》。(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三)按照申请表的要求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第五章 申办流程第八条 激励资金的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二)受理审查: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备的受理登记。(三)公示:审查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集中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给予激励资金。(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激励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第九条 申请办理时限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激励项目,由申请人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项目激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激励资金的管理,按照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自贡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财教〔2020〕78 号)有关规定执行。激励资金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激励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每年的绩效评价要求,组织实施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违规处理第十一条 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于为套取激励资金而恶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激励资格、追回已激励的经费、3 年内不受理其激励申请、列入信用“黑名单”等,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办理激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一年度”指的是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激励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激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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