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年报工作的温馨提示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请成都市辖区内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2025年3月31日前,登陆成都市智慧监管平台,填报2024年度自查报告。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年报工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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