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介引才资金奖补

支持中介引才资金奖补

执行时间:2024-03-11 ~ 2024-03-29

支持对象

1、本政策支持登记注册、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2、用人单位为在成都高新区登记管理的新型研发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工商和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重点企业引进的急需产业创新领军人才,人才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细分领域核心技术或“卡脖子”技术方向。

3、用人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成都高新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

②成都高新区认定的独角兽或潜在独角兽企业;

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a.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b.年度营收5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企业;c.年度营收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d.获国家工信部、国家科技部、国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主办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全国人力资源创新创业大赛等优胜项目、优胜单位、二等奖及以上的企业;e.在高新区创作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数字文创IP(获得国际、国内公认行业奖励或IP产品累计实现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且达到上规入库的企业。

④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企业、经认定的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且获得500万元及以上融资。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

4、所引进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区内新型研发事业单位面向全球引进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具有世界科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的急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具体要求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直接通知新型研发事业单位。

②区内重点企业引进的急需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应为从市外全职新引进(曾经在市内工作,截至引进日离蓉超过2年且社保也不在蓉2年可视为新引进),且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科技创新产品技术开发能力,其产品技术水平具有国内外领先优势,原则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或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受聘为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b.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央企、中国医药工业100强、中国新经济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担任过技术高管或创新产品技术负责人等职务的,曾参与创作过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数字文创IP的;c.曾主导或承担过国内外重大科技计划和产品研发项目,且获得行业领域公认科技创新成果(奖项、称号等)的;d.人才价值能得到市场认可,人才在引进企业的年收入(自然年度或连续12个月)主要包括薪金、奖金、绩效等。

5、企业、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细则》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所涉及条款与区本级其他政策实质相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贴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支持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奖励(个别条款另行规定的除外)。

支持标准

1、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人才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万元/人奖励。

2、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100-200万元(含100万元)人才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5万元/人奖励。

3、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人才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万元/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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