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申报条件类型和资助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一、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 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 具有彭州市户籍的居民或在彭州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地址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彭州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查等管理工作。
二、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向国(境) 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 1000元。对国防知识产权局授权且被统计为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发明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 明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每件资助 1000 元、1500元。
2、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3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 (地区) 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资助。
通过PCT 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 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 (地区) 每件给予专利权人 1 万元资助。
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 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 3 个国家 (地区)。上述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三)资助条件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防知识产权局统计为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授权专利。
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已在彭州市以外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45 号 ) 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 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在彭州市开展发明创造、并持有地址为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彭州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6 个月内办理;获得外国 (地区) 授权发明专 利资助应在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办理。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
(一) 资助对象
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 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成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被评定为成都市级知识产 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 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 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促进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资助标准
鼓励重点企业实施精准专利微导航,对实施专利微导航后提质增效有明显效果的,给予20 万元资助。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资助。
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4000 元资助。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商标 权利人 2000 元资助。上述两项统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 标件数不超过 3 件。
地理标志认证资助
(一) 资助对象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权利人
(二) 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单位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每个给予8 万元资助。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资助一次。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或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个给予10 万元资助。
鼓励产学研结合,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标准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通过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次许可或转让发明专利给我市企业,属非关联交易并在彭州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该转让或许可的实际交易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 6%给予购买 方资助。单项交易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同一单位当年资助 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资助标准
对通过彭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产品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均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或其同意的借款人50%的资助。实际 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个 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 创新及经济社会 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商标权利人资助标准
对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资助。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 促进商标运用水平和价值提升,对中国商标金奖给予商标权 利人 100 万元资助。
维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 资助对象
在彭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 点 )、成都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中心工作站、司法所 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工作站,给予为期 2 年的引导扶持。
(二) 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每年给予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 1 个),每个站 1.5 万元资助;每年给予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 ( 11 个),每个站 1 万元资助;每年给 予产业功能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点 ( 3 个),每个点 0.5 万元 资助;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中心 工作站 ( 1 个),每个站 1.5 万元资助;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纠 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工作站( 2 个),每个站 1 万元资助; 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工作站 ( 6 个),每个站 0.5 万元资助。
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 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奖励
(一) 资助对象
对经查实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或单位
(二) 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在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情况下,举办人提供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并协助调查取证的,按照不超过罚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举报线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单宗案件奖励10 万元。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奖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范畴。
三、彭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流程
申报类别
本办法所有项目资助均为年终一次性申报。
常年申报项目资助流程
(一) 提交申请。资助申报者须填报资助申请表并完整填写电子表格,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将申请 材料纸质件报送至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受理审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对资 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
(三) 审核批准。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批及公示。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专利项目提 交彭州市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彭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 付到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资助的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 资金拨付。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资助条 件的项目的申报者发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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