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市属有关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4〕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4〕3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四大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公共机构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前适应欧盟碳关税等政策变化,宣传好成都清洁能源优势,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委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日
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4〕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4〕3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四大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公共机构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前适应欧盟碳关税等政策变化,宣传好成都清洁能源优势,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碳券是政府部门向开展节能减碳建设的有关企业、公共机构发放的定额电子代金券。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申领零碳券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相关服务,完成服务后再按实际补贴金额向政府部门申请兑现零碳券。
第三条 零碳券资金来源于市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零碳券兑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零碳券的管理部门,负责零碳券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经费预算、监督指导,研究确定零碳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发改委建立零碳券管理平台,为零碳券相关申报、审核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
第六条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照市发改委工作安排,组织第三方机构承担零碳券的兑现评估审核工作,实际产生的评估费用使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工作经费解决。
第三章 零碳券类别
第七条 按照服务类别,零碳券分为以下四类。
能力建设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参加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相关培训。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对其生产产品开展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公开碳足迹报告,量化产品碳排放量并以碳标签形式呈现。
碳核算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盘查自身碳排放现状,鼓励企业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ESG报告或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方案、公开碳排放信息。
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用于支持企业、公共机构开展有碳减排效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项目建设而取得的贷款,对取得金融机构碳减排挂钩贷款的企业、公共机构进行利息补助。
第八条 零碳券只能用于补贴指定类别的服务费用,不能跨类别使用。
第四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九条 申领对象。零碳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机构,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环境信用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领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企业、公共机构需成功获得金融机构碳减排挂钩贷服务。
第十条 申请额度。能力建设零碳券每张面额4千元,用于补贴服务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用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每张面额3万元,用于补贴服务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用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每年最多申领1张。
碳核算零碳券每张面额2万元,用于补贴服务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用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每张面额5万元,企业、公共机构在使用贷款期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有关项目具有碳减排效应的,用于补贴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利息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第五章 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服务内容为开展企业碳核算、产品碳足迹认证、国际碳关税政策宣讲等培训。
第十二条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具有产品碳足迹认证资质的机构,且具有5个及以上产品碳足迹认证成功案例,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服务内容为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编制产品碳足迹报告等。
第十三条 碳核算零碳券服务机构为有能力开展碳排放核算,具有5个及以上碳盘查、碳核查成功案例,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服务内容为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碳排放核算标准开展碳核算服务,编制碳排放核算报告。鼓励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公共机构根据碳核算结果,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ESG报告或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方案。
第十四条 碳减排挂钩贷服务机构为具有碳减排挂钩贷款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服务内容为发放碳减排挂钩贷款。
第六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零碳券的申领。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零碳券支持的服务,服务机构签署并上传服务合同,企业、公共机构确认合同并申领零碳券,企业、公共机构所在地区(市)县发改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企业申领零碳券资格进行初审,市发改委确认通过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向申报的企业、公共机构发放零碳券。
第十六条 零碳券的使用。企业、公共机构成功申领零碳券后,可在完成零碳券支持的服务后,使用零碳券申请兑付,用于补贴企业、公共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申领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持有的零碳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零碳券的兑现。服务机构应在零碳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在线上传服务证明材料,同时线下寄送合同和服务证明材料纸质件至市发改委,申请兑付零碳券。零碳券管理平台对服务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由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审核结果,对审核合格的,按照市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下达投资计划,由区(市)县发改部门将兑付的零碳券补贴费用发放至企业、公共机构账户。
第十九条 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年度规模内安排1000万元,用于零碳券兑付,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1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和零碳券相关工作人员在服务和审核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不得与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承担零碳券审核工作的机构不得与使用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零碳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零碳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纳入国家、省、市碳核查的重点企业核查费用由省、市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再申领碳核算类别零碳券。已享受《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的出口企业,不得再申领同类产品碳足迹认证类别零碳券。
第二十三条 零碳券使用方和服务供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现零碳券,并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零碳券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零碳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兑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市发改委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同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可适时对零碳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