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申报类别和流程须知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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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管理,推进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4)23 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4年)>的通知》(川知促发〔2024〕17号)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符合《四川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4年)》工作任务要求的有关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

第三条专项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高效、目标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聚焦提升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主要为注册在四川省、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良好、有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具有项目承担能力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分类

第五条专项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专利转化供给促进项目;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专利转化绩效奖补项目;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协同支撑项目;符合专利转化专项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一节专利转化供给促进项目

第六条支持高校院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专利转化长效机制。开展高校院所专利分级分类管理,筛选质量较高、具备潜在市场前景的专利,主动披露可转化运用专利清单。鼓励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多形式开展专利供需对接活动,健全专利转化运营的长效机制。鼓励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积极挖掘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企业转化。发挥高校院所区域平台作用,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支持创新专利转化模式,提升专利转化效益,完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相关绩效指标。

第七条鼓励国有企业共享成熟专利技术。开展企业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主动披露可共享成熟专利技术清单。鼓励国有企业采用先使用后缴费的方式,开展专利开放许可。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长效机制。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

第二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基础建设。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运营大数据中心,为专利转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集散、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支撑。探索采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知识产权大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利用,帮助专利供需双方实现精准对接等服务。支持省级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利运营专员系统培训,培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知识产权技术经理人培训基地,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理人,支撑技术经理人等知识产权运营专员参与专利转化支撑服务,建立专利运营人才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制机制。支持开展专利转化专题研究调研、机制研究、工作推进、运营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绩效统计分析等。

第九条支持区域、产业、行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支持市(州)及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围绕四川省5+1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和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功能,全力构建1+N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专利导航、专题数据库建设,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省内重点农业相关主体建设农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提升涉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平台发挥更大作用。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为我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专利技术中试熟化等专业化服务,探索开展先中试、后许可模式,加快推动许可专利的商品化。

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鼓励服务机构基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成效评价相关指标,重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知识产权联盟、专利产品备案、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培育等各类促进专利转化运营的模式创新工作支持工作。鼓励评估服务机构开发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评估工具,围绕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的转让许可、投资融资等需求,提供规范、便捷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

第十二条支持产业园区、集聚区、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支持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为区内企业提供专利转化运营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入园惠企知惠行专项活动活动,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导航服务活动。

第三节专利转化绩效奖补项目

第十三条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支持省内中小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院所、国有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完成专利权变更、许可投资合同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支持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

第十六条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业务和融资服务。

第十七条支持机构发行达一定规模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产品,如证券化、融资租赁等。

第四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协同支撑项目

第十八条支持开展专利转化宣传培训、能力提升,开展特色对接活动、信息平台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九条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政策及任务指标,结合省情实际和工作需要,编制并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完成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需推荐的,推荐单位应满足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考察。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资金规模,提出预立项专项项目建议报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后在省知识产权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专项项目、应急专项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查确定无影响的,按程序签订专项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有推荐单位的专项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实施与验收的其他具体事宜参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四川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履行对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主动配合专项项目相关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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