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全寿命周期的管理和评价,提升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成效,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企业补贴政策

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建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面向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科技需求,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二)坚持科学管理。推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和权力监督,切实提升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坚持公开透明。健全科研评价制度,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充分激发企业及相关科研人员创新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分类管理

(一)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战略规划、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政策性、前瞻性科技项目,项目题目应符合国家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并与申报指南选题基本一致。软科学研究成果要进一步具体明确化,一方面是要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另一方面应协助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二)科研开发类项目应当着力解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基础、核心、前沿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结合传统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先进技术的科研攻关,有效打破技术壁垒和垄断,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要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模式的研发,突出创新性、引导性、适应性和可推广应用价值。科技研发类项目成果应突出技术的应用、成果的推广,注重形成专利、指南、工法、标准等技术成果。

‍ (三)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通过“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开展新技术集成应用和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总结提炼形成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发挥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所应用的技术(或装备)应具有行业引领性、创新性或先进性,依托工程(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能形成亮点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工程。

三、严把立项关

进一步规范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发布工作,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每年3月底前发布一次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集中开展立项评审(每年6月和12月同步对前一阶段已实施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申报指南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紧跟国家、省工作重点与发展方向,组织行业专家编制年度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及时对外发布。

建立科技项目库,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信息平台对申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实施”,坚持“论证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科技项目申报实行随时在线申报、定时立项评审、及时评估调整,建立科技项目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科技项目经费以自筹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每年筛选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取得明显成果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到国家、部省级参评奖项或申报示范项目,同时优先列入财政支持计划项目。

(一)初步审查阶段

主要对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要求申报书内容完整、层次清晰、文字精炼、表述准确,附件材料编写排版合理、结构清晰、内容真实。重点审查: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和范围,项目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范围,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经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核后,确有研究必要的,可列入立项计划。

(二)专家评审阶段

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库中遴选,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具体视项目数量而定,一般不少于5人),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专业对口且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有重要理论或实践意义、是否有扎实研究基础或阶段性成果、是否有优秀专业研究团队、是否有充足经费保障等,凡是研究不充分、立项无意义、成果不明显、完成无保障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和科研开发类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为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项目必要性审查,审核申报项目是否有现实意义、有研究必要、有创新推动;

——文献检索审查,前期是否有对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进行整理,前期是否有项目试点试用,是否是重复研究或资料堆积整合,是否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和阶段性成果;

——研究团队的匹配性审查,是否具备完整的科研团队,项目带头人是否有本行业的研究基础和成果,团队其他人员组成是否合理、专业是否对口;

——研究路径和方式审查,项目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合理,阶段性节点目标是否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实际,项目的研究方向和方法是否准确科学;

——项目保障条件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和人员是否有完成项目的时间和能力,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绩效考核目标审查,预期成果及水平是否明确可实现,阶段性节点目标、核心绩效产出指标等是否具体可考核,新技术新材料的市场需要预测是否有推广价值。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

——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施工组织实施方案;

——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示范工程所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是否成熟可行,是否有可复制推广的组织管理模式;

——示范工程所属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示范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

(三)公示申诉阶段

对经过专家立项评审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涉密项目除外)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申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任何意见,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四、加强中期调度管理

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的监管职责和项目所属集团公司科技研发力量的指导作用,强化对已立项科研项目的管理,做好已立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有方案、推进有监管、落地有评价;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属集团公司要建立所辖范围科技项目调度台账,按季度或按实际需求填报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项目过程实施情况将作为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评审要求。

(一)集中评估管理

对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重点科技项目,要建立集中评估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项目实施中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估。

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及科研开发类项目集中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是否实施,是否按照申请书认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问题;

——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论证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下一步工作或研究计划;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中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是否按照申报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对于立项的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中期采取“双随机”(随机抽取项目、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进行抽查,制定抽查方案,邀请相关处室和专家对项目的推进情况、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核监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定位不清、实施效果不好、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论证后及时进行撤销或调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经费支持依程序进行相应的停止或调整。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对其进行撤销:

——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完成的。

——存在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其他有必要撤销的情况。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对其进行合并:

——与已立项科技项目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基本一致的;

——与已立项科技项目形成并列或汇总;

——与已立项科技项目能形成体系的;

——其他有必要合并的情况。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对其进行停止:

——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的;

——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的;

——原定任务目标、技术路线、预计成效难以实现的;

——组织管理不力导致研究、示范无法正常进行;

——其他有必要停止的情况。

集中评估和随机抽查情况要及时整理发布,充分运用好评估和抽查结果,对重点项目推进效果好的,要加强调研和总结;对重点项目推进困难的,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问题;对重点项目无法实施完成的,要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和支持资金。对一般项目不能按进度实施的,要及时通报记录;对一般项目不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及时调整和撤销。

五、严把验收评审关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验收依据为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的验收申请书、项目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应严格按制定的验收评审细则打分评审,评审全程监控,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应严格公示、报批程序,及时公布论证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申诉,确保验收合格项目的质量关。验收评审分为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申诉等三个阶段。

(一)初步审查阶段。重点对企业提交的立项通知、项目合同、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审查。

(二)专家评审阶段。

对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及科研开发类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成果完成情况(成果证明材料);

——推广应用情况;

——经费决算报表等。

对于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综合报告;

——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

——创新技术应用总结;

——新技术应用证明文件;

——工程质量证明材料;

——综合效益证明;

——经费决算报表等。

关于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指南、工法等)的证明材料要求:论文、专利应注明科技计划名称及编号,标准应已形成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初稿,指南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形成报批稿,工法应经过专家审查;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还应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

——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项目合同约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形。

(三)公示申诉阶段

对经过专家验收评审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涉密项目除外)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申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六、强化后评价

鼓励成果转化。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创新成果(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软件著作权、专利等)推广应用。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建议,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根据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每年对已完成科研项目开展“回头看”,通过组织后评价研究,对科技项目形成的相关成果进行评估和推广。要建立“回头看”评价目录、评价模式,提出评价意见,对“回头看”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进行废止或修订。

七、加强科研经费和信用管理

(一)加强科研经费管理

科技项目经费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为主。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适当支持或奖补。经费管理遵循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公开公正、追踪问效的原则。经费预算应科学精准。科研项目严禁转包,严控分包,严格预算管理。

1.支持范围。根据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分两类予以经费支持。对于在立项阶段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满足符合国家或省级层面相关文件要求、考核任务,或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工作等条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立项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及专家评估论证后,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项目,予以适当经费支持。

对于在立项阶段未获得经费支持,但实施结束后成果突出、创新性强、效益显著,或形成了重大技术成果,有持续研发和应用前景等的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及专家评估论证后,按照相关程序纳入支持范围,予以适当经费奖补。

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执行。

2.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杜绝随意性。根据立项评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集中评估结果,对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动态调整。撤、并、停的项目按要求进行调整和优化,其获得的财政资金经费支持也相应进行调整和优化。对于因不符合要求予以撤销或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停止拨付并收回研究经费。对于因研究需要予以合并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经费调整。对于停止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并收回研究经费。

3.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成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诚信记录管理

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实行统筹管理、联合惩戒。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材料、任务书、验收资料、评审意见以及相关行为准则等,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请与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中遵守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受理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或不推荐申报科技奖项。

建立规范专家信息库,分行业分别类进行录入登记,建立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和抽取办法,及时调整不能完成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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