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制订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执行。
重新制订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设总则、技术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服务与保障、法规责任五章,共三十四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将技术市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技术转移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技术市场的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和宣传普及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对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六项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技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税收减免、奖酬金提取等有关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登记原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将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十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登记的决定。
关于卖方、买方、中介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的关系,条例规定: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
条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所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能否转让及可否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等作出了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为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引进先进技术的指南,鼓励企业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合作、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对重大技术成果引进与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企业所引进的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工作历时两年半时间。重新制订的《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按照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知识、技术、技能广泛转移和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应用的要求,贯彻落实我国新时期技术市场改革发展“培育、引导、规范、提高”的基本方针,淡化了政府管理色彩,强化了“规范”、“服务”、“促进”、“支持”的条款和内容,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于加快河北省技术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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