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加速中心入驻申请条件、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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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加速中心(以下简称“加速中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经济等的深度融合,将加速中心打造成为成都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的重要支撑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速中心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商业化逻辑”进行运营管理,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和高价值知识产权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集聚优质知识产权资源,打造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体系、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体系、知识产权产业化运营体系三大体系。通过常态加速、定向加速、重点加速的创新型知识产权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挖掘、预警分析、导航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金融等服务,将知识产权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运营机构,是指受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加速中心运营管理的专业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常态加速是指面向高新区企业创新过程中提供的普惠式加速服务;定向加速是指面向遴选的知识产权优势项目,重点从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挖掘布局、专利组合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重点加速是指选取定向加速中发掘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在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加速中心运营模式及管理
第五条加速中心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坚持“集约发展、创新服务”的理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引入专业化机构进行运营管理。运营机构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内容完成加速中心建设目标。
第六条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加速中心绩效目标考核办法,每年对运营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加速中心产权人为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双创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办公资产为市场监管局所有,由运营机构代为管理。
第三章入驻机制
第八条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入驻条件和流程;运营机构负责按照入驻条件和流程引进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对入驻主体进行审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入驻主体分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其中,入驻企业不低于30%(按照入驻加速 中心实际使用面积和入驻主体数量计算占比,下同),入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低于40%,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不超过30%。
一、入驻企业:指通过运营机构招引、大赛等方式遴选出的优秀创业团队和高校、科研院所产业教授研发团队等创办的企业。
(一)入驻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含新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内。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具备用以支撑项目发展的科研能力。
3.具有明确研发方向、良好市场前景和可通过知识产权加速服务形成科技成果的潜力
(二)入驻附加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为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 高新区认定的“四派人才”,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
2.负责人及其核心成员在相关技术研发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业绩。
3.负责人及其核心成员主持或参与过科技部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专项,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
4.通过高新区认可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创新创业大 赛等遴选出的项目团队,要求项目团队或负责人在大赛决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二、入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指能够提供常态、定向、重点加速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入驻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含新迁入),或在高新区成立分支机构,并能够整体入驻加速中心。
2.具有近3年服务大型客户的典型成功案例。
3.能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
(二)入驻附加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知识产权挖掘布局、专利组合培育、涉外法律诉 讼、知识产权运营、价值评估或军民融合等特色高端业务能力。
2.国内外知名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运营机构,或隶属 于国内大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具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标准流程体系。
三、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指具备知识产权优质资源整合能力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入驻基本条件:
1.设立在成都高新区,或与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
2.具备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统计分析、成果转化、 宣传培训、人才培育等服务的能力,可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 产权公益性服务。
第十条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时间为3年,每 年目标考核合格的入驻主体3年期满时可续期一次,续期时间最长为2年(需提交续期申请),续期期满则自动退出。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每年考核合格且为高新区知识产权工 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后可续期。
第十一条入驻流程
一、入驻主体征集
(一)运营机构招引入驻。由运营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运营合同要求,在国内外征集潜在的优秀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入驻主体提请入驻。
(二)大赛评选入驻。经高新区认可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评选出的优秀项目,以企业为主体提请入驻。
二、提交入驻申请
入驻主体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以下入驻申请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工商税务、从业资质等相关证照资料。
(二)入驻企业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材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典型案例等材料。
(三)入驻成员名单、主要职务和从业经历,提供学历证明和资质证明等。
(四)材料真实性申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交续期申请
入驻期满需续期的主体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以下续期申请材料:
(一)续期申请书,说明续期原因;工商税务、从业资质等相关证照资料。
(二)前三年每年目标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与公示
运营机构对入驻主体入驻或续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核意见, 对符合入驻或续期条件的入驻主体进行备案,并在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
五、入驻
公示无异议后,入驻主体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或续期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双创中心备案。
第四章考核机制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按“一年一考核、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对入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进行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入驻主体。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3年入驻期满 (如不提交续期申请)或2年续期期满,则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入驻主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主动提请退出:
一、入驻主体在协议执行期间自愿退出。
二、入驻主体在协议期内公开上市、被其他企业并购或增资入股成控股股东。
三、其他应当退出的条件。
第十五条入驻主体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进行清退。
(一)在加速中心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办公空间空置或处于关闭状态超过2个月。
(二)入驻主体终止实施创业计划、清算破产或团队解散。
(三)考核不合格。
(四)入驻主体因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惩处,或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五)拖欠应缴费用2个月以上,且未向加速中心运营 机构递交延期缴纳书面说明。
(六)严重违反加速中心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第十六条符合退出条件的入驻主体,经市场监管局备案后,由运营机构向其发出办理退出手续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退出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退出。
第六章入驻主体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入驻主体可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一、对入驻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房租实行阶梯收费制度,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免房租50%,第三年减 免房租30%,续期不再进行房租减免;房租由运营单位代收, 并报市场监管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运营单位每年定 期将加速中心房租转至产权人,由产权人上缴财政,房租收取标准按照菁蓉汇房租收取价格执行。物业费和水电费等按建筑面积分摊,由入驻主体缴纳。
二、对入驻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免收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等按建筑面积分摊,由运营机构核算收取后向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统一缴纳。
三、对运营机构免收房租和物业费,水电费按运营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运营机构及公区空置面积物业费由运营机构核算后,由双创中心统一预算并支付。
第十八条入驻主体可享受加速中心提供的公益服务及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举办的知识产权公益性培训、专题讲座。
二、知识产权大数据检索资源、知识产权问题诊断及信息服务等。
三、在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方面的支持。
四、提供商务治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等相关公共设施及场所。
五、优先享有知识产权供需对接、科技信贷、专利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及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六、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享受高新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支持。
第七章入驻主体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入驻机构应按照运营单位要求,为区内企业
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入驻主体应接受运营机构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在租赁合同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让协议场所。
二、不得擅自拆、改、装修租赁场地及设施,因工作需要进行上述事项时,应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完成年度考核目标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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