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支持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发展政策支持对象条件和奖励标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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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政策补贴

为抢抓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与汽车产业深度融合的产业变革机遇,抢占全球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向中央集中控制演进、核心技术框架尚未锁定、市场格局未定的行业变革窗口期,加快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建圈强链,打造全球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创新策源地、国际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发展先行区、国际车载智能系统产业生态示范区,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章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车载智能系统产业企业或机札(重点聚焦车载智能系统产业链的系统软件、功能软件、应用软件等软件领域市场主体和研发生产车规级芯片、传感器等硬件领域市场主体,以及研发生产域控制器、跨域融合、中央系统集成等系统集成领域市场主体)。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章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支持引进总部型链主企业。支持车载智能系统链主企业(企业总部营收或产值达50亿元以上或市值50亿元以上的上市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立全国性总部,且在成都高新区的研发人员达2000人以上的,给予新引进企业最高1亿元的落户奖励。支持车载智能系统链主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立区域性(功能性)总部,且在成都高新区的研发人员达1000人以上的,给予新引进企业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车载智能系统产业链特别重大的链主型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针对性支持。

 第二条支持引进关键核心零部件先进制造项目。对新引进的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视觉摄像头、V2X通信模组、车规级芯片等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关键核心零部件先进制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新引进企业累计不超过2亿元奖励。对车载智能系统产业特别重大的先进制造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针对性支持。

第三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成都高新区车载智能系统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四章增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建设车载智能系统产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给予2亿元支持;对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创新团队主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创新主体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4〕12号)关于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条款。

第五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基础操作系统、中间件、AI和视觉模块、辅助驾驶等软件领域,算力芯片、功率芯片、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MEMS传感器等硬件领域,座舱域、自驾域、中央计算平台等系统集成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现本地转化的,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车规级芯片新通过AEC-Q100(应力测试标准)认证的成都高新区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支持引进品牌车企研究院。支持品牌车企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开展整车层面的架构设计、模块开发、功能集成,按照50%(实质落地)、30%(研发完成)、20%(产品应用)的比例,分阶段给予一线品牌车企全国性研究院最高2亿元奖励、区域性(功能性)研究院最高4000万元奖励;分阶段给予二线品牌车企全国性研究院最高5000万元奖励、区域性(功能性)研究院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五章支持产品示范场景推广

第七条支持与整车企业合作。支持成都高新区智能座舱、自动驾驶、中央计算平台等领域的系统集成商与整车企业合作,对其开发的产品和服务供应L3级及以上等级自动驾驶量产车型的,给予企业实际交易金额10%的奖励(不涉及关联交易),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丰富示范应用场景。对在成都高新区自主投资建设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场景的牵头建设主体,根据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场景建成后实际效果,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牵头建设主体最高1亿元支持。

第六章加快完善产业生态

第九条加快聚集产业人才。支持引育车载智能系统产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才补贴,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或赠予1套专家公寓,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引育的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4〕12号)关于支持引进高端人才条款。

 第十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成都高新区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围绕车载智能系统上下游产业,积极吸引龙头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全链条资本支持体系。

第八章附则

本政策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经济产业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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