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

为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打造国际创新创业中心,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一切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和潮流的新经济企业或新型组织。支持对象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第二条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经济企业。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3年房租补贴或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众创空间工位。为新经济企业免费提供3年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给予新经济企业连续3年每年5万元以内的宽带流量使用补贴和每年20万元以内的云资源使用补贴。对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三条 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等发展。对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机等新技术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数字化工厂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补贴。

企业政策2024

第四条 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发展。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以创新信用券形式按照服务总金额的5%—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跨界经济、融合经济等发展。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改造为“互联网+”企业,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实现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的精准医疗企业,按照销售或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采购区内精准医疗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医疗机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的IP经济、结算经济等发展。对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按照IP收入的1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对受让IP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技术转化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资金结算总额的5%给予各类结算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高端人才和机构创建新型组织。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成都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实验室等新型组织,以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贴息贷款、股权投资、人才激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不超过1亿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对每获批1项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的新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企业标准被认定为国际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利用购买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新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条 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制订。

成高管发〔2017〕17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7月2日

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增强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基地,特制订本政策。

一、总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终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四大特色优势领域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通信、物联网等新兴领域。

(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由成都高新区财政出资50亿元建立母基金,吸纳国内外知名专业资本设立聚焦重点领域的专业基金,合计总规模不低于500亿元。

二、加强招大引强力度

(三)加快重点产业化项目聚集。重点引进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先进封装测试生产线、集成电路重大装备项目,高世代TFT-LCD生产线、AM-OLED生产线和其他新型显示制造项目,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智能车载以及智能可穿戴终端制造项目,平台型互联网项目等。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一企一策”支持。

(四)加快重点研发项目聚集。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软件和互联网、新型显示技术、5G通信、集成电路设计等前沿、关键技术研发,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电子信息相关领域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的“专、精、特、新”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根据销售规模和发展速度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六)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若两年复合增长率在15%以上,按其对地方发展贡献增量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七)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且估值超过3亿美元、5亿美元、8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连续三年按地方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被非关联并购后的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九)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市政府支持发展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和自建产业园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企业产品,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采购额5%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展会拓展市场,按展位费、布展费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参加高新区统一组织的展会,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补贴;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和销售分支机构,且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出口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组织一批区内高成长企业企业家赴美国、欧洲等先进地区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对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十)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5%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造,或建设新生产线,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在5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承担国家级计划或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四、完善产业生态

(十一)鼓励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新建电子信息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平台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照年度平台使用费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十二)完善产业链。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照投资的5‰的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按照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最高500万元奖励。

(十三)完善创新链。对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专利、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权或所有权,按照购买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取得国际、国内专业认证,按照认证费用的7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5万元-50万元支持,对参编单位给予2万元-20万元支持。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版次IP核研发或直接购买IP核开展研发,分别按照销售金额20%或直接购买金额40%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利用区内、区外企业代工新产品首轮流片的企业,分别按照代工费50%、30%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十四)鼓励发展专业园区和特色楼宇。经认定,非政府建设的电子信息产业专业园区或特色楼宇,根据年度营业总收入和地方贡献水平,给予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贴,用于园区或楼宇专业化服务建设。

(十五)加强人才金融等支持。对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金融支持,按照成都高新区人才、金融政策执行。

五、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及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有效促进成都高新区生物医药和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壮大规模、支持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千亿产业集群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本政策支持从事医药、生物医学工程、智慧健康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加大项目引进

(二)大力引进重大项目。凡新进、设立独资或合资的全球药品、生物医学工程500强和国内医药工业100强企业;生产型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研发型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总部企业实收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重大品种引入高新区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均实行“一企一策”约定有关扶持政策。

(三)引进项目债权支持。对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取得生产批件且具有重大创新性的生物医学工程项目在区内建设基地,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的债权投资支持(该批件在高新区保留不低于10年)。

三、鼓励品种培育和创新

(四)重点品种培育。对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进行累加。10亿元以上的重点培育品种,按照年销售收入每增加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五)鼓励品种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新品种,或对现有品种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改进,并承诺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国家规定药品、生物医学工程申报流程,分阶段给予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重点课题,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当年销售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一致性评价奖励。对企业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次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进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失败的品种,按照投入比例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七)推动药品持有人制度试点。对区内企业获得无关联药品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的,给予该企业该品种每年新增年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该药品持有人本身是成都高新区个人、机构或者企业的,也给予该药品持有人相同奖励。

(八)鼓励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鼓励精准医疗、互联网+医疗健康、个性诊疗等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对优质企业租用载体发展产业的,可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10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长5年;对企业获得专业机构股权投资的业态创新项目,在完成融资1年后,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金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九)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四下企业首次成长为四上企业并成功入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已上规入库的企业,年产值增速超过20%、增幅超过1亿元的,按照增长绝对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或智能化改造、能源设施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参加权威认证。对通过GMP国家级认证或通过GMP国际(WHOGMP,美国GMP,欧盟GMP,PIC-SGMP)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十二)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被非关联并购后的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十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区内企业协作,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对区内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五、完善产业生态

(十四)专业人才支持。对诺奖、海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入驻高新区,通过创办产业院、加速器等方式来实施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专项补贴支持;对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或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团队到高新区实施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支持。对高新区符合生物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核心管理及研发人才,在个人贡献奖励、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五)设立产业基金。设立不低于100亿元规模的生物医药和生物医学工程产业专项基金(包括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和服务高新区生物企业成长壮大。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高新区建设各类国际合作平台,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对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评估后,按照其投资和运营规模的大、中、小,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十七)鼓励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对建设重要公共技术平台、GCP中心、GLP中心等关键核心项目,按照最高比例不超过投资总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八)提升“危废”处理能力。对处理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危废”的专业机构,给予每吨处置费用5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六、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负责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区域内的政策执行和兑现。

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

为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打造国际创新创业中心,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一切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和潮流的新经济企业或新型组织。支持对象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第二条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经济企业。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3年房租补贴或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众创空间工位。为新经济企业免费提供3年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给予新经济企业连续3年每年5万元以内的宽带流量使用补贴和每年20万元以内的云资源使用补贴。对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三条 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等发展。对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机等新技术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数字化工厂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补贴。

第四条 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发展。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以创新信用券形式按照服务总金额的5%—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跨界经济、融合经济等发展。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改造为“互联网+”企业,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实现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的精准医疗企业,按照销售或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采购区内精准医疗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医疗机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的IP经济、结算经济等发展。对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按照IP收入的1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对受让IP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技术转化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资金结算总额的5%给予各类结算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高端人才和机构创建新型组织。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成都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实验室等新型组织,以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贴息贷款、股权投资、人才激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不超过1亿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对每获批1项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的新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企业标准被认定为国际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利用购买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新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条 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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