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7〕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一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范围为已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及市(州)、县(市、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提出申请认定的园区应为市(州)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聚集区,设有独立的园区管委会,园区四至范围清晰,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审查,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
第三条园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实现创新驱动与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辐射源和增长极。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明确,主导产业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编制了园区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第五条园区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家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4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域集中度40%以上;产业项目投入强度应达到《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投入强度和产出强度分类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分类标准》)要求,产出强度应达到《分类标准》平均标准的要求,并逐步达到先进标准的要求。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专利数100件以上、骨干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部分主导产品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取得国际认证,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
第六条园区已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拥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10家以上;拥有市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10家以上;积极推动建立博士后流动站、院士工作站、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示范基地等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组织。园区大专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占园区职工人数20%以上。园区科技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
第七条园区具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位、科教支撑及人力资源优势,生态优良、环境优美、宜业宜居。园区应有明确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较好的科技创新、投资和创业环境。园区应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每年定期公开园区企业排污状况及园区环境质量。园区内企业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第八条园区发展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管理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园区生产生活服务配套完善,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体现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理念。
第九条对于欠发达地区,标准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高新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请示;
(二)园区发展情况汇报;
(三)园区总体规划(包括园区总体情况、基础条件、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情况、发展定位及目标、保障措施等);
(四)其他相关附件。
1.园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及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单位面积投入强度和产出强度说明材料,土地节约集约及依法依规利用情况说明及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界址点坐标表以及能够证明园区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的材料;
3.所在地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园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清单;
5.园区近3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第十二条省政府批转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科学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初审符合条件的园区,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认定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省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文批复。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园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园区的领导和统一规划。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园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园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科技厅负责园区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省、市(州)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做好协调服务,支持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园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章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园区能源、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园区加大投融资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资金、政策、规划、改革措施以及其他要素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发展,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园区发展的探索尝试,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对入驻园区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引导高层次人才向园区集聚。将园区作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与重要抓手。人才政策创新首先在园区先行先试,推动并支持园区率先落实各项人才配套政策,在人才专项资金和人才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向园区倾斜。
第二十一条支持园区提升发展高新技术主导产业。支持园区明确定位,重点围绕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抓好1—2个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支持园区培育发展内生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高端环节发展,着力发展总部经济集群,努力提高产业竞争力和附加值。支持园区布局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园区建设研发园,围绕产业主攻方向,加快引进和集聚国内外一流的研发机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园区加快提升传统产业,园区在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也要成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区和先行区。
第二十二条支持科技人员到园区创业,支持科技成果在园区转化。支持园区发挥有利条件,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积极开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支持园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依法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股权奖励、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第二十三条探索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加大对园区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强化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园区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评审体系,完善和创新适应园区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支持园区发展。
第二十四条加强园区信息服务,整合、开发和利用国内外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资源,促进管理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加强园区统计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七章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园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厅报送园区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产业发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产学研合作、土地集约利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园区激励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厅与省直相关部门对园区建设作出评估和考核,对园区建设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发展成效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土地低效闲置情况严重的,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仍不合格的园区,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摘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78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