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函〔2024〕55 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及《成都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4)》(成经信函〔2020〕49号)要求和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现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4.成都市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商务委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成都市应急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