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科字[2005]46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科技管理办法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共印70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在较高水平上的技术跨越,推动成都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基金”)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地方、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加速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孵化、成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的来源主要为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五条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2、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六条技术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项目;
3、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4、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5、对社会及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七条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八条根据项目及承担单位的不同特点,技术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包括: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及中试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技术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给予一定的补贴,技术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委托有关机构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用技术创新基金进行资本金投入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十条成都市科技局每年发布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银行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
第十一条凡申请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局可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成都科技局用于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等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技术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与划拨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术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技术创新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按项目计划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是技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对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