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办〔2012〕7号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
为引导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在对原《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通过集成优化各类资源,为市域范围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研发、质量检测、法律法规、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备案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区(市)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
(二)具有相适应的配套服务仪器、设备和设施,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公共服务功能明显,具有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能满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四)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从业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
(二)基地有规划和建设实施的方案。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制造业创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五)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提供信息、代理、培训、融资、技术、人才、咨询、仓储等综合服务。
(六)入驻基地孵化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微企业的功能,每年有新企业入驻或培育成规模企业,孵化成效明显。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平台运营单位情况、平台功能介绍、平台建设投资情况、服务团队情况、开展服务活动情况和服务绩效、下一步打算)。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附件1-1);
(三)附件资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3、平台主要设施设备和软件清单(附件1-2);
4、平台运营机构人员名单(附件1-3)及学历资质证明;
5、平台服务企业名单(附件1-4)、服务企业的评价意见、所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
6、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
第八条 申报成都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提交的材料:
(一)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营运单位情况、基地建设和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情况、创业服务机构和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情况以及开展服务情况、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和培育发展情况、基地运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成都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表(附表2-1);
(三)附件资料:
1、创业基地营运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2、基地建设批文、规划布局图、建设工作方案;
3、基地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4、入驻企业、毕业企业(孵化上一定规模后迁出基地的企业)及淘汰企业名录(附表2-2);
5、基地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6、基地形象、创业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开展服务活动等图片资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自愿向属地区(市)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申报。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将书面申报材料及有关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现场抽样核查,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后确认。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条 对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于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前,上报运营(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1、3-2)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发展情况上报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成经〔2009〕259号)和《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经〔2009〕40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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