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2018年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产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创新型产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成高科新〔2018〕28号)中申报材料相关要求,现通知2018年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产品专项资金已申报单位(已在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申报的企业)提供补充材料,具体如下:

一、补充材料清单

(一)申报产品2018年1月-10月销售明细表及销售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付款发票等。

企业补贴政策

(二)申报产品获得的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四川名牌产品或服务称号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申报产品获得的科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资金支持批准文件,科技进步奖等科技类奖励证明。

(四)申报单位拥有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设立证书或批准文件。

(五)申报单位拥有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6. 申报单位拥有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包括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18年申报单位为高层次人才缴纳的社保证明。

二、完善已提交材料

请已申报单位对已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进行有效性和关联性核查,已转让和未缴费失效的、与申报产品无关的知识产权证书请从原材料剔除;未提供专利说明书的专利必须补充,否则算无效专利。

三、补充材料提交

补充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为申报书首页并标注“补充材料”,一式五份,法人签字并盖公司鲜章后,于2018年10月22日中午12:00前,提交至成都高新区管委会9楼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成果转化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1010052293@qq.com。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完善需求的,请于10月21日前进入QQ群573074227,联系群内科新局工作人员。请申报单位合理安排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细则修订内容(附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仔细核查,如因材料未补充或材料不完整导致评审得分相关情况的,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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