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财 政 局
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文件
签发人 刘学
关于印发《》的通知
成财企[2003] 27号 魏建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外经局:
《》,已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市)县要参照市上的做法,按照国家对外经贸促进“总体支持力度不减,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原则,将原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资金,为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以保证本地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出口,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和国家鼓励外经贸发展的原则,从2005年起,建立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
第二条 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成都市地方财政用于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有效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资金。此外,对我市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另行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配套国家出口资金支持项目。对我市企业获得国家出口专项资金的项目,配套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二)对我市机电、高新、农产品等特色产品出口(不含加工贸易)的主要生产型企业,对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1、对我市重点、潜力以及特色出口产品企业,其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对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和境外推销活动,给予摊位费和人员费补贴。
3、对我市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和反倾销应诉的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派劳务增量部分的培训费,给予经营单位资金支持。对经商务部、商务厅批准的我市企业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型企业的,其前期费用给予资助。
(五)对出口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项目。对申请各类国家级出口基地,给予前期工作费用支持。对从沿海地区引进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对外经贸专门人才培训、课题研究等其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有出口实绩,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七条 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的具体条件,在本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报和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可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市外经局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条 出口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经局窗口领取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好后,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外经局窗口。
第十一条 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申请项目和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拟批准的项目,由市外经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经公布通过的项目,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并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外经局窗口下达立项通知。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拨付的原则,企业在项目完成后,按照相对集中的办法,向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应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表、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金额,拨付企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成都市外经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外经局负责受理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论证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