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双创, 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 业、独角兽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为重点的企业集群,结合温江区 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 系等均在温江区的创新创业载体和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规定的各项 支持措施。
第二章 支持高能级载体建设
第四条 支持创建创新创业载体
(一)鼓励支持社会主体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对完成 改(扩)建并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改(扩)建费用总额 的 2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科技企 业孵化器(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2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五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档升级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按同级项目资助资金的 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
助。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载 体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配套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 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已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每增加 100 平方米孵化面积给予 5 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对创新创业载 体购置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科研设备、检测设备等配套设施, 给予购置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
(四)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 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入驻创新创 业载体,按其上一年度区内科技服务收入的 50%给予服务机构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
第六条 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绩效
(一)对成功孵化项目的创新创业载体,经评审认定,每成 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孵化资
助,每个载体每年最高 150 万元资助。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 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 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给予 6 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 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 亿元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 亿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创新创业载体内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的企业、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总部型经济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 10 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家成都市新经济“双百工程”优秀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 20 万元资助。
(三)鼓励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入驻企业改制及上市,每 推荐一家在创业板(海外板)、科创板、新三板成功上市(挂牌) 的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创业载体 2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补贴。
第七条 建立创新创业载体发展长效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 创业载体,每年按照新增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获 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额、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规入库企业 数量、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等进行综合评 价,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资助。
第三章 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 业,经评审认定,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 的研发投入资助。
(二)鼓励企业逐年增加研发费用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在上一年增量基础上,给予其实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 20%,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资助。
(三)对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 等领域的新经济企业,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基础上, 最高支持金额上浮 20%。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 除额作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 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创新。对企业自 主研发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按 照研发和产业化的不同阶段,分步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 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一)对 1 类新药(含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 品),按研发和产业化进度分阶段给予单品种累计最高 3000 万元 的补贴;对 1 类新药以外的创新药物和仿制药,按研发和产业化进度分阶段给予单品种累计最高 1000 万元的补贴。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具有前沿和颠覆性技术 且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其他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最高奖励 500 万元,二类医疗 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每个最高奖励 200 万元。
第十条 加大科技进步奖励配套。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 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其 他参与单位获奖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到位奖金的 100%给 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科技奖励到位奖金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单个 企业每年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雏鹰企业快速成长。雏鹰企业是指入选成都 市种子企业;或成立 3 年内(生物医药类 5 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超过 200 万元;或获得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一)对首次被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企业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成都市种子企业的雏鹰企业,给予企业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瞪羚企业指满足以下条 件之一的企业:
1.一年爆发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利润 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0%以上;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2.三年复合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利润 100万元以上,且 2 年连续增长 20%以上或 3 年复合增长 15%以上; 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3.五年连续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利润 100万元以上,且 5 年连续增长 10%以上;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一年爆发增长、三年复合增长、五年连续增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连续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认定 奖励,并按照当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20%,给予企 业最高 500 万元资金奖励,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三)对被认定为成都市种子企业的瞪羚企业,再给予企业 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 5 万元一次 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准独角兽企业加速成长。准独角兽企业指获 得过投资,未上市,且最新一轮融资时的估值为 1 亿美元以上;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连续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达到 20%的企业。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成都市准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企业管 理团队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的准独角 兽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纳税首次超过 1000 万元,按次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2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提升效益。独角兽或 行业领军企业指获得过投资,未上市,且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20 亿元,且连续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20%。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成都市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的,给 予企业管理团队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的独角 兽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纳税首次超过 5000 万元,按次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 5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申报成都市新经济“双百工程”。对入选成都市 新经济“双百工程”的企业和人才,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 元、优秀人才个人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企业管理团队的 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与雏鹰、瞪羚、准独角兽、独 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的认定奖励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支持高成长企业集聚。对综合总部或功能性总部 注册落户温江区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完成实际到位投 资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 200 万元,准独角兽企
业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专注人工智能、智能芯片、云计算、 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商业模式创 新+国际化资源配置”的新经济企业,经评审认定,再给予 100 万 元的落户奖励。
第十七条 给予科技型企业产业用房支持。对经认定的雏鹰、瞪羚、准独角兽、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以及入驻载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型组织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产业用房支持。
(一)在温江区购置办公、生产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自用面 积中不超过 500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购房金额的 10%且最高不 超过 8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二)在温江区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自用面 积中不超过 500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最高 35 元/平方米·月(不 超过实际价格)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年,时间不超过 3 年。特别优秀的项目,3 年结束
后,经评估认定可继续享受 2 年政策支持。
(三)投资完成装修改造的,按装修实际投入的 50%给予一 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章 支持高技术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对生物医药、新一代信 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企业、机构、联盟和行业协会建设的各类创 新研发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入部分的 30%,给予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 链创新链薄弱环节,重点引进的创新研发平台,资助金额上浮 20%。
第十九条 支持创新研发平台提能升级。对升级为国家重点 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提升发展 资助;对升级为科学技术部会同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其他国家级 研发平台,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提升发展资助。升级为省级、 市级创新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第二十条 支持创新研发平台服务
(一)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的企业、机构,按其当 年实际支付费用的 20%,给予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资助。对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获得服 务收入的 1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运营支持。
(二)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经评审认定,按照实际发生费 用的 5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 50 万元的云资源使用费资助; 对提供云服务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 10%,给予 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运营补贴。
第五章 支持高标准场景打造
第二十一条 支持市场化应用场景建设。对产业带动作用明 显、形成完整解决方案的 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化应用场景,经评审认定,按实际 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应用场景示范认定。对企业建设的数字园 区、智慧城市、社区治理、消费升级等市场化应用场景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示范项目认定,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另行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应用示范专项支持。创新财政科技投 入方式,将财政资金直接资助企业技术创新转变为政府购买高新 技术服务支持新经济企业发展。推动区级各部门、各园区、各镇(街)率先应用新经济企业的创新产品,每年向社会发布涵盖智 慧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清单, 以订单方式向新经济企业提供高度契合的多元化应用场景实践, 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新业态衍生发展,实现新模式融合创新和 新产业裂变催生。
第六章 支持高层次人才领创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高层次人才支持参照《成 都市温江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执行。
第七章 保障政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扶持政 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涉及的 各项资金支持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 担。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未经温江区政府同意, 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 的相关扶持资金。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成都市温江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成都市温江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商相关部
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