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2024〕32 号

关于印发《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科协,市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普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现将《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政策2024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成都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7月22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管理,推动全市科普工作向社会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资助主要包括科普基地建设资助、科普活动资助和科普创作资助。

第三条 对科普基地建设资助、科普活动和科普创作给予经费支持,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2号)执行。

第二章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

第四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蓉城社区创新屋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通过在蓉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场地,以有形的互动展品为主要依托,对潜在的科普资源进行科普化改造,经命名后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科普场所。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指不以有形的科普互动展品为主要依托开展科普的单位以及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作品等。

(三)蓉城社区创新屋(以下简称“创新屋”)是指面向我市城乡社区群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和引导群众开展科普和创新创业活动的社区服务场所。

(四)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站(以下简称“实践站”)是指依托在蓉高校院所、中小学校、重点企业的各类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教育实践基地等创新资源,面向青少年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科学创新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场所。

第五条 科普基地建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具备开展科普活动资源条件、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等单位。建设单位注册地和科普基地所在地应在同一区(市)县。

2.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主题鲜明,科普设施及内容丰富,展示手段先进多样,科普体验及互动性强,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3.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4.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5.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6.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7.科普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有专人维护,保障措施完备。

(二)各类科普基地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场馆类科普基地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包括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2.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与科普工作有关的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配套设施,相关科普产品、作品、栏目、版面及其他传播载体等科普资源及线下面向公众科普活动不少于2项。

3.创新屋:应建立在我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或青少年活动中心,可用于科普活动的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一次性接待能力不少于30人;需有专业机构组织参与运营、管理及组织策划等;与相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社区科普、创新实践活动。

4.实践站:依托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学校、企业、科研教育基地等建立,具有一定数量的特色及前沿科技创新资源;建立有专业的指导教师团队;可提供具有探究特色、重视实践、引导创新思维、个性化研究服务的创新实践场所不低于2个;每年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创新实践课题、课程和活动不少于2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后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

(四)市科技局召开局务会审定、拟定立项项目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科普基地命名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协联合开展命名工作,对新建科普基地命名为“成都市科普基地”并授牌。

第八条 科普基地建设资助

对当年新申报并且符合科普基地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完善科普活动设施,丰富科普资源,开展科普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以进一步提升科普基地的能力建设。

第九条 科普基地管理

(一)市科技局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全市科普基地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科普基地评估考核、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研究、业务培训交流、提供科普基地申报咨询等事务性工作。

(二)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能力,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重大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主题性及常规性科普活动。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三)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四)科普基地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五)市科技局优先推荐运行绩效综合考核优秀的科普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

(六)各市级科普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科普工作者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科普工作业绩、著作、论文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可以作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七)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市科技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和市科协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

第三章 科普活动资助

第十条 科普活动资助标准

对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满一年以上,当年申报并且符合科普活动资助条件的申报单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不超过2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科普活动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满一年以上。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月、科普日、科普讲解大赛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科普活动或运用多种传播载体,开展科学传播。

3.完成日常科普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科普基地管理机构报送科普工作计划、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资讯、科普工作总结等,积极组织、参加科普能力提升培训活动。

4.稳定投入科普活动经费。将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5.推介与宣传科普活动。利用在街道(社区)、周边道路设置明显引导标识以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对外开放信息及推介科普活动等。

(二)各类科普基地活动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场馆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活动科技馆、博物馆、动(植)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接待参观人次不少于10万;采用预约方式接待公众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80天,接待参观团队不少于50个,或人数不少于10000人次。收费的科普基地应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每年组织开展科普进学校、进企业、进街道(社区)开展讲座、论坛、科普展示体验等互动活动不少于12次;参加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及科普月、科普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科普活动不少于6次。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举办科普活动不少于2场,参与人数在10000人次及以上。

2.“创新屋”活动每年面向社区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接待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依托“创新屋”科普资源,围绕社区特色,突出创新创业,经常性开展系列科普活动,举办科普参观、动手体验等面向社区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少于12次。

3.“实践站”活动每年面向青少年开放不少于80天,具备青少年创新实践培养方案,开展以实验探究、研讨沙龙、个别辅导、远程授课等为主要内容的创新研究实践课程不低于5次,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四章 科普创作资助

第十二条 科普创作类别

(一)科普剧与科学实验秀的创作及推广: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创作的兼具科学性、艺术性、趣味性、创意性等为一体的舞台剧或科学实验秀,并面向公众推广。

(二)科普创新产品研发及推广:围绕一定科普主题,在科普研学、科普展览及对获得国家或四川省科技成果奖励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获奖成果进行科普化而研发的科普展示类互动装置、大科学装置模型等科普互动设施设备,并面向公众推广。

(三)其他科普创作及推广:指围绕一定科普主题创作的科普电影、科普视频、科普软件、科普图书等,并面向公众推广。

第十三条 科普创作资助标准对当年申报并且符合科普创作资助条件的单位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科普创作资助条件

(一)作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的宣传工作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有利于繁荣科普创作、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内容短而精,兼具科学性、知识性、通俗性、艺术性、趣味性。

(二)科普作品符合科普需求,科普剧、科学实验秀已完成剧本创作,项目执行期内,科普舞台剧应线下演出不低于5场。

(三)以科技、科普为主题的科普电影、科普视频、科普图书、科普软件等应具有原创性、科学性、趣味性,准确性且通俗易懂,其中科普图书在项目执行期内应取得国家出版许可(省级以上出版机构),科普视频在项目执行期内线上的推广(累计网络点击量)不低于5万人次。

(四)项目承担单位须承诺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科普互动展品、各类创新作品等项目成果,按要求参加成都市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三下乡”等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并参加成都市、四川省及国家相关比赛。

第十五条 科普创作管理

(一)作者须承诺参选作品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提交作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二)凡获得科普创作资助的科普互动展品、各类创新作品等项目成果须按要求参加成都市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三下乡”等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并参加成都市、四川省及国家相关比赛。未按要求参加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普活动资助和科普创作资助的申报与立项工作按照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成科字〔2017〕210号)和《成都市蓉城社区创新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成科字〔201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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