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高国合发〔20246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办发〔2024〕28号)相关内容,现将制定的《<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政策2024

附件:《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2024年5月9日

《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办发〔2024〕28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归属为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的企业;区级行业协(商)会。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时间

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

(一)通行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附加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五项申报规程执行。

(三)其他

1.企业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鲜章。

2.区级行业协(商)会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申报流程

(一)本政策依托“高新通·清亲在线企业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二)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制定政策申报通知,并发布公示;

(三)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

(四)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转报;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主体资质、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与申报政策支持方向的一致性等,必要时进行原件查验、实地查看,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补充完善,逾期不予受理。各街道办事处通过“高新通·清亲在线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初审,并提交转报文件至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五)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组织复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局结合各环节评审意见,拟定项目支持资金建议方案;

(七)拟支持单位名单公示;

(八)项目支持资金建议方案上报管委会审批;

(九)资金预算下达后,办理资金拨付流程。

五、申报规程

(一)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稳就业促发展

1.申报条件

(1)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超过5%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

(2)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的裁员率不高于当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由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核实认定。)

2.支持标准

批发业企业销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零售业企业销售额每增长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住宿业、餐饮业企业营业额每增长2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附加材料

(1)连续2个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

(2)连续2个年度12月份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3)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支持商贸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

1.申报条件

(1)经申报列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企业。

(2)获得奖励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制度,且年度销售额(营业额)需保持正增长。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将终止奖补。

2.支持标准

(1)针对主营业务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突破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申报国家“四上”企业库并首次列统后,给予5万元奖励,按30%、30%、40%分三年实施奖补。

(2)针对主营业务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突破2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申报国家“四上”企业库并首次列统后,给予20万元奖励,按30%、30%、40%分三年实施奖补。

3.附加材料

(1)上一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

(2)上一年度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报表(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3)申报年2月起至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另外,获得奖励的企业应于第二、第三年按照上述(1)、(2)、(3)项提交享受分期奖励的材料。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支持商业运营单位分业改造

1.申报条件

成都高新区内非统一收银模式的商业载体(城市综合体、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卖场、商业街区等,下同)调整管理模式统一结算,改造为商贸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申报列统。

本条款中的“商贸业”特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百货零售”(代码:5211;说明:指经营的商品品种较齐全,经营规模较大的综合零售活动)。

2.支持标准

针对主营业务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商贸业法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亿元(含),申报国家“四上”企业库并首次列统后,在政策申报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款与“(二)支持商贸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不同时享受。

3.附加材料

(1)申报年上一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

(2)申报年上一年度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报表(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3)申报年2月起至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4)支持商业运营单位分业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支持商业主体争创试点示范

1.申报条件

成都高新区内商业市场主体在政策申报年上一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绿色商场”、“公园城市示范消费场景”、“夜间经济”等试点示范,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示范认定。

2.支持标准

对获评上述试点示范的商业市场主体(项目打造实施主体)在市级或市、区共担奖补金额基础上,再给予奖补金额的20%匹配激励。

3.附加材料

(1)“支持商业主体争创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

(2)市级及以上商业市场主体创建试点示范的认定文件。

(3)商业市场主体(项目打造实施主体)获得市级或市、区共担奖补资金的证明文件。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首店经济集聚发展

1.申报条件

(1)“首店”应为在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进入(以“首店”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成都市的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住宿、其他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以及“中华老字号”品牌,并在成都高新区内开设的第一家门店。

(2)“首店”品牌应被收录于申报年前三个年度内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由“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或者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品牌(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中华老字号名录为准)。

(3)申报单位为注册登记地、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法人企业。申报“首店”引进奖励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应与品牌“首店”签订3年以上(含3年)入驻协议。商业载体运营管理单位是非法人企业(指分公司)的,由其母公司(注册登记地、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作为申报主体。

2.支持标准

(1)\\\"首店\\\"开设奖励。对落户成都高新区并注册成立法人企业的品牌首店,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首店”引进奖励。对成都高新区内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每招引1个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附加材料

(1)“首店”开设奖励申报附加材料:

(1.1)品牌首店基础信息表(附件4)。

(1.2)品牌商标持有证明文书,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还需提供授权文书。

(1.3)国内外知名品牌首次在成都市开设门店的证明。(由品牌所有方出具)

(1.4)品牌“首店”入驻证明。(由“首店”入驻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出具,内容需包含商业载体名称、详细地址、“首店”名称、开业时间、门店照片)

(2)“首店”引进奖励申报附加材料:

(2.1)品牌首店基础信息表(附件4)。

(2.2)品牌商标持有证明文书,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还需提供授权文书。

(2.3)国内外知名品牌首次在成都市开设门店的证明。(由品牌所有方出具)

(2.4)品牌“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2.5)品牌“首店”与商业载体运营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

(2.6)品牌“首店”门店照片。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支持汽车消费潜力释放。

支持方向一:支持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创新消费模式,打造文商旅融合、沉浸式体验的汽车消费场景。

1.申报条件

(1)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内新建或改造以汽车销售为主,叠加文化创意、休闲娱乐、美食品鉴、沉浸购物、交互娱乐等1种或多种功能的汽车消费场景。

(2)在政策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内完成打造。

(3)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仅能申报1次。

2.支持标准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5)进行评分,在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项目中择优评定不超过3个(含3个)汽车消费新场景拟支持项目。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包括用于场景的设备投入、工程投入等)进行审核。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包括用于场景的设备投入、工程投入等)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附加材料

(1)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2)打造汽车消费新场景自评表、自评材料(见附件5、6),其中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7)及对应的会计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支持方向二:支持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在城市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布点,扩大品牌辐射面。

1.申报条件

(1)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以设立分公司形式在成都市内的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等场所开设展销服务门店。

(2)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或其分公司与入驻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一次性签订2年(含2年)以上入驻协议。

(3)截至政策申报通知日期,新开设展销服务门店已运营半年以上(含半年)。

2.支持标准

按新开设展销服务门店在政策申报年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汽车销售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附加材料

(1)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2)已开设展销服务门店信息表(含申报年上年度新开设展厅,见附件8)

(3)新开设展销服务门店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开设展销服务门店与商业载体运营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

(5)新开设展销服务门店入驻证明。(由展销服务门店入驻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出具,内容需包含商业载体名称、详细地址,展销服务门店名称、详细地址及开业时间、门店照片)

(6)租金明细表(附件9)及对应的支付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支持方向三:支持汽车行业优化扩大服务质效。

1.申报条件

(1)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年度销售额实现正增长(即销售额增速大于0)。

(2)售出新车为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车。

(3)售出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必须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内。

2.支持标准

向个人消费者售出新车裸车价3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台2000元服务升级补贴;售出新车裸车价20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的给予每台1000元服务升级补贴;售出新车新车裸车价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给予每台500元服务升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款中的“裸车价”特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不含税价\\\"。

3.附加材料

(1)连续2个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

(2)连续2个年度12月份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3)申报明细表(附件10)。

(4)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5)申报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与申报主体绝对一致)。

注:申报车辆为燃油车的需附《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打印,并对应申报明细表内的车辆信息填列顺序,按照“1发票、1随车清单”的方式排列)。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支持餐饮美食提升服务水平

支持方向一:支持餐饮企业获得管理体系认证。

1.申报条件

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在政策申报年上一年度内获得HACCP或ISO22000国际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2.支持标准

对获得HACCP或ISO22000国际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上述两种认证费用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不同时享受。

3.附加材料

(1)HACCP或ISO22000国际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HACCP或ISO22000国际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费用支付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支持方向二:支持餐饮企业提升国内外美誉度。

1.申报条件

(1)在成都高新区内经营,申报年上一年度内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米其林”、“黑珍珠”的餐饮门店(注册登记地、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法人企业)。

(2)餐饮门店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米其林”、“黑珍珠”前已在成都高新区经营时间满2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

(3)餐饮门店是非法人企业(指分公司)的由其母公司(注册登记地、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申报政策。

2.支持标准

(1)被新评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品牌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被评定为“米其林”一星、二星、三星的餐饮门店(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元奖励。

(3)被评定为“黑珍珠”一钻、二钻、三钻的餐饮门店(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30万元奖励。

上述三类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不同时享受,同一类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仅申报1次。

3.附加材料

(1)餐饮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母公司申报时提供)。

(2)品牌商标持有证明文书,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还需提供授权文书。

(3)餐饮门店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米其林星级”、“黑珍珠三钻”的证明材料。(包括米其林指南、黑珍珠指南、商务部官方信息或新闻等)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支持商业活动落地推广

1.申报条件

成都高新区内的商业载体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地、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区级行业协(商)会申报年上一年度内在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消费促进、美食传播类商业活动。

2.支持标准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按照“支持商业活动落地推广”支持条款评估指标(见附件13),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评分,对得分达60分(含60分)以上的促消费活动项目进行补贴。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活动实际投入金额(包括宣传推广费用、场地租赁费用)进行审核,按活动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申报主体可申报多个促消费活动项目,单个申报主体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附加材料

(1)商业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附件11);

(2)活动方案、总结等材料;

(3)商业活动费用中的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费用投入明细表(附件12),及每项费用对应的会计凭证、发票、合同及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4)“支持商业活动落地推广”支持条款评估指标(附件13,需自评分)中需申报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支持成熟品牌拓展布局

1.申报条件

(1)区外零售业、餐饮业品牌在成都高新区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履行区域总部功能,并经申报首次列统。

(2)获得奖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制度,且年度销售额(营业额)需保持正增长;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将终止奖补。

(3)申报企业的直营网点均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已开业(开业时间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且正常经营。

2.支持标准

(1)针对主营业务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零售业、餐饮业法人企业,直营网点达10个(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经申报首次列统后,给予20万元奖励,按30%、30%、40%分三年实施奖励。

(2)针对主营业务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零售业、餐饮业法人企业,直营网点达20个(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突破2亿元、5000万元,经申报首次列统后,给予50万元奖励,按30%、30%、40%分三年实施奖励。

本条款在政策有效期内与“(二)支持商贸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不可同时享受。

3.附加材料

(1)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2)申报年上一年度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报表(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3)申报年上一年度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审计报告。

(4)品牌商标持有证明文书,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还需提供授权文书。

(5)直营网点(即分公司)明细表(附件14),及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获得奖励的企业应于第二、第三年按照上述(1)、(2)、(3)项提交享受分期奖励的材料。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支持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建设

1.申报条件

(1)限额以上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内新增设蔬菜零售(社区菜店、生鲜超市)、便民早餐、便利店、洗染、理发、便民维修直营便民商业网点(即分公司),申报的每1类直营便民商业网点需达5个(含)以上。

(2)新增直营网点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开业(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本条款与在政策有效期内与“(九)支持成熟品牌拓展布局”不同时享受。

2.支持标准

按新增直营网点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实际租金总支出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附加材料

(1)申报通知日期前一个月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或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水印)。

(2)品牌商标持有证明文书,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的还需提供授权文书。

(3)新设立直营网点明细表(附件15),及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4)新设立直营网点营业执照(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新设立直营网点入驻证明。(由直营网点入驻的商业载体运营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出具,内容需包含载体名称、详细地址,直营网点详细地址及开业时间、门店照片)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一)支持企业强化风险防范

1.申报条件

(1)商业载体运营企业(注册登记地、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法人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在政策申报年上一年度(以保险期间起始日期为准)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法人企业。

2.支持标准

按当年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附加材料

(1)购买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保险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3)购买保险的支付凭证、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支持商贸业项目提能提质

该条款为商贸业项目提供个性化定制支持,具体申报条件、支持标准、附加材料须经协商后定制专项方案以明确。

六、监督管理

(一)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实施政策兑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可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

(二)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专项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发现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产业扶持资金同类型项目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七、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如遇因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通知为准。

(二)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成都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政策意见》相关(相同、类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三)各条款支持金额均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支持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奖励。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办发〔2024〕28号)一致。

附件: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支持商业运营单位分业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3.支持商业主体争创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品牌首店基础信息表

5.成都高新区汽车消费新场景评价指标(自评表)

6.打造汽车消费新场景自评材料

7.汽车消费新场景打造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8.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已开设城市展厅信息表

9.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新开设城市展厅租金明细表

10.支持汽车行业优化扩大服务质效申报明细表

11.商业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12.商业活动费用投入明细表

13.“支持商业活动落地推广”支持条款评估指标

14.直营网点明细表

15.新设立直营便民商业网点明细表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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