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工作要求

本文关键词:成都,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2024年4月26日,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工作的通知。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4〕67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至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企业政策2024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每月汇总、审核、公示1或2批,各批次截止时间为每月5日或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科技厅组织市(州)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从3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每月汇总、审核、公示1或2批,各批次截止时间为每月5日或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二、申请网址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申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注意事项:

1.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2.结合企业《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最终数据填写,若尚未出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则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写。其中研发费用总额为自动累计,需要点击“添加研发项目”“新增”,填写2024年进行的研发项目信息。

3.研发项目名称应遵循一定范式,比如“***的研发”,不可以填写产品名称或生产型项目的名称。

4.上年度企业主要产品情况表须填写 1-3 个产品名称及技术领域,点击“新增产品”即可开始填写。

5.产品名称不能简单填写产品型号,技术领域不能选择“无”。

6.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可以点击“获取知识产权信息”。若无法获取,只能点击“新增知识产权”人工上传资料。

7.新增知识产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

(2)必须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国知局出具的缴费凭证);

(3)专利授权时间超过一年的,除了专利证书还须附上近一年内国知局出具的年费缴费凭证;

(4)受让的专利须附上国知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8.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按照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9.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如企业是研发机构须上传政府部门印发的文件及附件。

10.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系统可自动获取。

四、评分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3.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6.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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