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在长金融企业(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总部或一级分公司(不含由财政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在长沙注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董事长)可认定为长沙市B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2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董事长)可认定为长沙市C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1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董事长)可认定为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
2.保险业、证券业和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长沙市B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2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长沙市C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1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长沙实际投资达到20亿元、5亿元且上年度在长实际纳税总额分别达到4000万元、1000万元的,其市场化招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分别认定为长沙市C、D类高层次人才。
上述分类认定目录一年集中申报一次,B、C类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可认定一人。企业自主认定的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必须是企业经营或研发骨干。省、市、区县(市)(含长沙市所辖园区)三级政府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人,不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本分类认定目录,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