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川观新闻记者获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近期印发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从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由交通运输厅受理的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可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
其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24〕13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对于举报的受理,实行逐级举报。交通运输厅受理属于省级直管范围的或需由省级挂牌督办的举报事项。对于实名举报属于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由交通运输厅厅机关有关处室告知并引导举报人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各渠道收到的举报事项,交通运输厅将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举报事项办理时限为6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将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受理查实的举报事项按规定给予1000元到30万元奖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奖励金额最高均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纳入奖励范围。
《办法》还明确,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常竞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属地政府要求,开展本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