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新组建股份公司因挂牌、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的,转让前后标的物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2.股本在3000万以上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3.拟上市企业因引入外部投资,而发生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况奖励给实际控制人。
4.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确立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根据支付费用的进程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500万元;递交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200万元。
5.计划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确立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根据支付费用的进程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并报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且受理的奖励900万;企业在境外成功首发上市的,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200万元。
6.此项政策存续期间境内外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上市过程中奖励金额不足1200万的,均补足至1200万。
7.上市成功前一年,企业对地方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上市前所涉及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8.鼓励上市公司以各种形式将注册地牵入我区。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引导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