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股份公司,奖励30万元。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4.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5.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向内部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稀释股权时,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视情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6.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