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挂牌)企业加快发展阶段奖补扶持政策
第九条 区内上市(挂牌)企业首发及再融资募集资金且募投项目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按其在双流区内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金额进行奖励。其中,1-3亿元(含),每达到1亿元奖励20万元;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搭建双流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区内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银行机构融资,资金用于收购、兼并区内其他企业(或区外企业被并购后迁入我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一次性给予并购贷款贴息支持(仅补贴一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主流交易市场上市之间转板且募集资金投资在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扣减已享受上市(挂牌)一次性扶持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进行差额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