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成品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经营秩序,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制定《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资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仅限于零售网点加油机销售。

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单位。

水上加油站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

农村加油点是指在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成品油零售网点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成品油零售网点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新建是指成品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

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安全、环保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行为。

改(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网点在原地址对主要经营及仓储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

自用油是指用油单位(包括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厂矿、工地等单位)以自用名义购买的成品油,自用油只能用于用油单位保障生产运行使用,不得销售。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拟定规定,指导各设区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州)经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各市(州)经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实施,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当地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市(州)经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时,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并将有关内容叠加到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地收入、人口增长、汽车保有量、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统筹考虑当地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及企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进一步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消费者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有序推进加油、加气、充电、加氢等多种能源供给,集约化利用土地,不断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由县(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经信部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土地收储等情况,报市(州)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市(州)经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展规划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规划并对外发布,同时抄送经济和信息化厅。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任何企业或个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前(含新建、迁建加油站试运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市(州)经信部门,由市(州)经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格式,定点印制,市(州)经信部门负责采购。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成品油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验收;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偷税漏税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通过验收;

(五)利用移动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控股拥有供油船舶。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一)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国、省道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5公里;县、乡道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2公里。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要符合市(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占地面积低于15亩的高速公路停车区原则上不设置加油站,确需设置加油站,必须符合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之相关规定。

(三)道路和城区功能界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第九条  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市(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市(州)经信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应在规划确认文件到期前20日,向市(州)经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该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废止。

(一)加油站新(迁)建建设规划确认的申报程序

申请新(迁)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合格后,上报市(州)经信部门。市(州)经信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复查,审查合格后,函复县(区)经信部门。

(二)加油站新(迁)建建设规划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1.现场核查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设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3.县(区)经信部门的申请文件;

4.申请企业名下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动产权证》或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土出让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则提供国土部门关于此条高速路的用地批复,同时提供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以上资料除企业申请文件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要核实原件。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须电脑打印,且零售网点命名结尾需冠“加油站”三字,地址须是零售网点所在地);

(二)市(州)经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服务区规划文件;

(三)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经营的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

(五)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下统简称为国土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土出让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可提供国土部门关于此条高速路的用地批复,同时提供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八)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由具备资质的环境评价公司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消防验收意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以上资料除申请表格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要核实原件。

第十一条  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经信部门。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企业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成品油零售网点现场核查表。

接受申请的市(州)经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的,视为受理。接受受理的市(州)经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批部门应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初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州)经信部门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经营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市(州)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复印件1份,市(州)经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零售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独立法人须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船舶名称变更后的证书。

4.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所有权是加油站名称,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国土证。

以上材料除变更登记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要核实原件。

(二)零售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当地道路地址变更文件或县级以上拆乡并镇文件、区划调整文件等,加油站法人身份证,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

(1)市(州)经信部门同意迁建的规划确认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新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国土成交确认书和国土出让合同)。

(3)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检验收合格意见,加油站员工培训上岗证。

以上材料除变更登记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要核实原件。

(三)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新法人和原法人身份证。

4.变更后并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

以上材料除变更登记表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要核实原件。

第十四条  加油点升加油站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加油点业主申请书:介绍加油点基本情况,调升为加油站的原因及扩建内容。

3.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

4.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变更后营业执照。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资料除变更登记表、企业申请文件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提供复印件,负责初审的县(区)经信部门要核实原件。

第十五条  历史原因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土地修建的加油站和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除城乡规划调整外一律不得迁建。

第十六条  企业遗失经营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注册地市(州)级以上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后,按照管理权限向经信部门申请补领。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向市(州)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市(州)级以上主要媒体挂失声明;

市(州)经信部门审查合格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补办,审查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经营资格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各级经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属于经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各市(州)地方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属地市(州)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二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所在地市(州)经信部门批准,可以在救灾、灾后重建、重大项目建设等因保供需要的特定领域临时性使用符合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由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同时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统计及报送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向经信厅报送本地区年审情况和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涉及相关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应执法机关处理。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加油站上年度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

(二)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相关证照是否在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法规;

(四)市(州)经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信部门要充分发挥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扶优扶强。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和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区)以上经信部门下达《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零售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州)经信部门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立足行业管理职能,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油品购销存台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台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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