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成都高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产业能级,聚集高层次金融人才,构建金融生态圈,打造国家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及现代创新金融中心,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票据等融资工具,按照成功发行规模的0.05%分别给予发行方、牵头主承销商奖补,同一注册批复文件的多笔业务合并计算,单项业务最高分别奖补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二)鼓励银行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的银行,根据单笔实际放款额大于1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总额,按实际放款规模的0.5%给予奖励,同一融资方的多笔业务合并计算,单项业务最高奖励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增信
对于帮助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获得单笔1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的担保增信机构,按担保增信总额的0.1%给予担保企业奖励,同一融资方的多笔业务合并计算,单项业务最高奖励10万元,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1. 鼓励链主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对带动上下游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商业汇票、供应链票据等资产开展供应链融资的,以及为上下游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各重点产业链主企业及上市公司,若带动单笔融资金额大于100万元,按照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同一融资方的多笔业务合并计算,单项业务最高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上下游核心企业名单由各产业链主企业按要求推荐。
2. 支持各产业上下游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对通过链主企业确权的应收账款、商业汇票、供应链票据等资产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按实际放款规模的0.5%,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五)鼓励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1. 鼓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项目落地。对完成成都市QFLP认定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该项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2. 鼓励耐心资本投资本地企业。
(1)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0.5%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针对实际投资期限满60个月及以上的项目,按累计投资金额的0.5%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耐心资本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且仅可申请一次,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六)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对在科技保险、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涉教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向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 5000万元的,按照实缴保费的0.1%给予奖励,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上述险种方向开展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按照经纪业务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
(七)做大绿色贷款规模。对金融机构总部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上一年度绿色信贷余额增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八)拓展绿色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低碳转型债券、可持续挂钩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成功发行规模的0.05%分别给予发行方、牵头主承销商奖补,同一融资方的多笔业务合并计算,单项业务最高分别奖补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
(九)鼓励绿色保险业务发展。对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部及省市级分支机构,按照绿色保险产品实缴保费的0.2%给予奖励,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鼓励企业开立碳交易账户。对开立了碳交易账户且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近零碳排放的企业或通过四川省绿色企业入库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十一)鼓励开展绿色资产交易。对绿色资产交易平台,按年度实际绿色资产交易总额的0.1%给予平台运营方奖励,单年度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数字金融高速发展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主体。对由持牌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的业务运营中心、软件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金融科技类主体,实缴资本 1 亿元(含) 以上或容纳就业 200 人以上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的或容纳就业 100 人以上的,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鼓励数字人民币重点机构落地。对数字人民币2.0层运营机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人民币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主体,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链主企业认定。对于成都市认定的金融类、金融科技类的链主企业,给予50万元政策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十五)支持金融科技业务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币银行年度金融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及“四川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新一批创新应用”申报,每个入选项目给予申报企业10万元政策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该项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四、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十六)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每年10万元给予奖励,对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等4类地方金融组织及上述持牌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按每年5万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该项政策的领军人才数量不超过2人,同一名领军人才奖励不超过3次。
(十七)鼓励区内金融从业人员参与资格认证考试。对2024年1月1日后通过注册会计师(CP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保荐代表人等资格认证考试,且在现就职的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1年的从业人员,以及已通过上述资格认证考试并于2024年1月1日后引进至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一年的从业人员,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成高管发〔2022〕8 号)同时废止。
(二)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成都高新区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的其他项目重复。同一项目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的,应当在申报表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三)落实或参照上级财政金融相关政策执行的,根据 上级具体要求及本级既有细则执行,并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四)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