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已经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众孚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九日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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