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2020年度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补助项目
归口部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类别:资金类(后补助)
申报主体:
产品通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并获得2019年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方向资金支持的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即:成财产发〔2020〕13号文支持的首台(套)产品相关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的注册地和税缴关系均在成都市内。
支持标准:
1、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且由生产单位统一申请。
2、2019年省级补助申报年度产品销售总额小于30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的省级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3、2019年省级补助申报年度产品销售总额大于3000万元(含)的,按照300万元减去已获得的省级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1、生产单位(用户单位)获得2019年省级补助金额小于申报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2、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单位统一负责申报。
3、重大装备首台(套) 产品生产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生产单位进行补助。
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2、诚信申报承诺书
3、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都市下拨2019年省级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的下达文件(复印件)。
6、2019年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年度与取得首台(套)认定年度一致的,不含取得认定证书前的销售金额。
7、首台(套)产品销售明细表(成都市内企业需注明)。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须准备原件供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申报时限:
区县往市上报送材料截止日期在2020年5月15日12:00前,各区县收取材料的截止日期通常提前几天不等。
归口部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类别:资金类(后补助)
申报主体:
产品通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并获得2019年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方向资金支持的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即:成财产发〔2020〕13号文支持的首台(套)产品相关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的注册地和税缴关系均在成都市内。
支持标准:
1、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且由生产单位统一申请。
2、2019年省级补助申报年度产品销售总额小于30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的省级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3、2019年省级补助申报年度产品销售总额大于3000万元(含)的,按照300万元减去已获得的省级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1、生产单位(用户单位)获得2019年省级补助金额小于申报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2、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单位统一负责申报。
3、重大装备首台(套) 产品生产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生产单位进行补助。
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用补助项目申报书》
2、诚信申报承诺书
3、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成都市下拨2019年省级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的下达文件(复印件)。
6、2019年省级补助申报年度销售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年度与取得首台(套)认定年度一致的,不含取得认定证书前的销售金额。
7、首台(套)产品销售明细表(成都市内企业需注明)。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须准备原件供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申报时限:
区县往市上报送材料截止日期在2020年5月15日12:00前,各区县收取材料的截止日期通常提前几天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