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统筹做好2024年以工代赈工作,经研究,现将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政策补贴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部署,《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振兴〔2024〕36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4〕22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规范〔2024〕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4〕31号)的要求,坚持“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任务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分解下达

本次下达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360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不低于776万元、吸纳农村群众就业555人(分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一)实施范围。

结合全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工作要求,此次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实施区域应在市级乡村振兴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范围内。对于部分区县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已基本建成的,可在拟建设的第2个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范围内实施。

(二)受益对象。

包括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

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中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中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中小型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也不得用于衔接资金负面清单事项等。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区县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四)下达方式。

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县在做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基础上,精准谋划选择以工代赈项目,认真分析测算项目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当地群众就业规模等,抓紧下达任务计划。下达项目应明确项目具体建设任务、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低收入人口就业规模等,并及时纳入本区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库,确保市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的安排使用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以工代赈工作目标任务。安排的项目应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具备开工条件,确保计划分解下达后能够立即投入建设,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获取劳务报酬。请你们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及时组织开工实施。转下达计划文件及时报我们备案。

三、组织实施

区县要按照以工代赈有关要求,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切实压实区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各方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动员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按照自建自管自营等方式实施项目,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

以工代赈项目在确保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市级资金20%的基础上,尽最大幅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

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结合乡村振兴以工代赈综合示范工程建设,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为平台,撬动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探索赈济新模式。充分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模式做法,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的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拓展以工代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更好发挥“赈”的作用。

四、督促指导

区县要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我们将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区县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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