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产业教授(导师)选聘申报条件、程序及支持措施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聚焦成都市公园城市示范区、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建设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产业教授(导师)的目的在于鼓励支持在蓉本科高校、职业(技工)院校紧扣成都市建圈强链产业生态圈、重点产业链发展需要,从企业、科研院所等选聘一批工程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兼职担任产业教授(导师),深度参与院校人才培养、合作开展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打造“双师型”教学创新团队,推动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深化合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产业教授(导师)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同一名产业教授(导师)不得同时被两所及以上学校聘用。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专业素质,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有高度热情。
(二)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聘用院校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基础。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产业教授(导师)岗位职责,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国家级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续聘者,可放宽至65周岁。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能协同聘用院校开展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五)产业教授需具备拟聘用专业(领域)高级职称(职务)或相当层次职业(执业)资格五年以上;产业导师原则上企业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或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六)除满足以上条件外,产业教授(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技术技能、实践管理、校企合作等经验,满足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教师不得申报。
第五条择优条件
(一)近五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社科奖(排名前三),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且被企业实际应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且成功结项者。
(二)市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平台基地负责人,或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一定销售规模和效益的企业负责人或企业高管。
(三)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匠”“技术能手”,或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五)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六)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企业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规上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
(七)近五年,参与过市级及以上产教合作、教改教研等项目(排名前三),且成效显著者。
(八)积极与院校开展技术合作与成果转移转化,为院校带来不低于20万元/年收益。
(九)在创新创优、技术攻关、授艺带徒、商业运营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十)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专家组组长、裁判长。
(十一)与上述条件相当的人才。
第六条各院校应结合实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择优条件制定选聘实施细则、择优聘任。申报产业教授一般应具备五项及以上择优条件,申报产业导师一般应具备三项及以上择优条件。取得国家级成果、奖项、荣誉等特别突出者,可破格选聘。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七条成都市产业教授(导师)选聘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选聘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在蓉高校和各区(市)县发布产业教授(导师)选聘计划。
第八条各相关高校和区(市)县教育、人社部门根据选聘计划,自主确定产业教授(导师)岗位需求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选聘办公室。
第九条选聘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后,由相关院校与产业教授(导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产业教授(导师)任务职责由聘用院校根据实际情况与产业教授(导师)协商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深化产教融合,搭建合作平台。为聘用院校牵线搭桥,聚合优势资源。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升院校服务成都产业发展能力。
(二)参与专业建设,打造“金专”。参与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资源建设任务,推动聘用院校传统专业改造升级、新兴专业论证建设、传统课程内容改造、新型课程内容开发等工作,有效促进产业技术融入教学内容、产业发展引领人才培养。
(三)参与教学改革,打造“金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改革,在聘用院校完成授课(含实践教学)、讲座不少于32学时/年。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四)参与队伍建设,打造“金师”。参与聘用院校“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以导师身份指导、培养至少1名青年教师。联合开展课改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
(五)协同开展现场工程师、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工作。
(六)推荐优秀毕业生到所在单位就业。
第十一条聘用院校应强化各项保障,为产业教授(导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订产业教授(导师)选聘、管服细则,明确产业教授(导师)岗位职责和权益、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为产业教授(导师)颁发聘书。
(二)为产业教授(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发放岗位津贴,其中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探索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新机制。积极与产业教授(导师)所在单位开展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引导和鼓励教师、学生到产业教授(导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训、创新创业。
(四)优先向产业教授(导师)所在单位转化先进科技成果。
(五)为产业教授(导师)所在单位员工提供技术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六)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教授(导师)所在单位就业。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对聘用产业教授(导师)的院校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产业教授(导师)在聘用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成都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评审、讲座、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活动,产业教授可视同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产业导师可视同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责任单位: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自主申报市级教研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聘用期内在院校取得的成果,作为其在原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市级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成都工匠等相关人才项目或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第十四条鼓励市域内公立医院、地铁公交、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为产业教授(导师)提供增值服务或其他便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
第十五条输出产业教授(导师)的企业及其他实体,期间申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参加评优、考核、评估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市)县政府针对产业教授(导师)和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院校、企业及其他实体,出台配套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实施对产业教授(导师)的年度考核和聘用院校的结项考核。
第十八条对产业教授(导师)的年度考核由聘用院校根据选聘办公室要求自行组织实施,聘用院校要合理制订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报选聘办公室。
第十九条对聘用院校的结项考核由选聘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对聘用院校相关工作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力的院校,将减少后续年度选聘名额或取消选聘资格。
第二十条产业教授(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聘用院校解除聘用关系,并报选聘办公室。
(一)发生学术不端、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损害聘用院校声誉和师生权益的;
(二)发生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三)未认真履行产业教授(导师)职责的;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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