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促进科技成果产出转移转化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新发展理念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决策部署,进一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创富活力,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扩散、流动、共享、应用,不断增强“广元创造”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知识与经济、科技与经济有机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企业主体、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机制。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和应用研究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及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在企业牵头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任务,设立与转化产业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
二、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同转移效能。推进市校合作、校企合作、院企(站)合作由集中展示合作转为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多领域的合作模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带智力、带成果、带资金、带项目到产业、到企业、到市场找命题、找转化,支持企业带需求、带问题进高校、科研院所下课题、找技术、找成果,形成“按需对接、精准研发、迅速转化、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新格局,促进一批高质量技术成果在广元落地转化、产业化。
三、加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指标权重。在科技研发项目中明确攻关课题、成果专利产出、转化任务,设立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的考核指标,包括预期成果、预期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预期技术标准制定等,严格按照指标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推荐申报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
四、促进创新平台成果专利产出。建立后补助机制,对全市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初明确攻关课题、技术团队、成果专利产出指标,年底按照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进行分级分类绩效评估。对研发成效好的创新平台予以持续补助支持,对未达到预期研发目标的平台实行退出机制。
五、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挥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省技术转移中心(广元)中心、中科院成都技术转移中心广元中心、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广元工作站、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广元分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发挥市医学会、市林学会、市气象学会和市统计学会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优势,推动技术转移转化。发挥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广元分中心、省科技扶贫在线广元运管中心和县区分中心等平台作用,推进农业技术的转移转化。
六、培育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加快社会化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围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评价、技术转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对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和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根据服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七、推行科技创新券。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购买技术服务。
八、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以专业培训、考察、外出学习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企业家创新能力培训,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培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省级成果评价和评审专家库。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发挥科技特派员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人才和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九、激励科技成果产出转化。对通过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的,经省科技成果档案馆登记且当年在广转化产值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单位补助3万元;对直接在省科技成果档案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包括发明专利),当年在广转化产值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单位补助1万元;对首次在广落地转化产业化的技术成果且当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按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相关激励政策,促进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
十、实行国、省科技奖励配套。对以完成单位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以完成单位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新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运行2年。本政策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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