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天府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稿整理,以下将盘点天府新区专利奖、集成电路布图、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申请补贴奖励指南,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四川天府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作用,用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发展,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四川天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4—2035年)》,省委、省政府《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4—2035年)》和成都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天府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资助原则。资助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择优资助”原则。
第三条资助对象。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内注册登记且解缴税务关系的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直管区的个人。
第四条资助基本条件。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直管区的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科研院所应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章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80万元、30万元、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总金额,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对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科研院所,按照2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
第七条支持争创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4)、《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资助。
第三章鼓励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九条鼓励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新获得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或培育中心,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鼓励地理标志运用。对新承担成都市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单位,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对新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额外给予项目单位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微专利导航资助。支持企业开展微专利导航,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的微专利导航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3万元后补助,每年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按其贷款利息的30%给予财政配套资助。实际资助贷款利息标准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知识产权进场交易。企业、科研院所通过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首次非关联交易许可或转让专利,实际交易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分别给予出让方、受让方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专利开放许可。在依法设立专利开放许可平台公开发布且实际达成5件以上开放许可的专利,按照高价值发明专利3000元/件、发明专利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第一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发行的ABS产品及银行间市场发行的ABN产品)实现融资的,按照市级财政资助金额的30%给予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实际融资企业资助,对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强化知识产权保险风险保障。单位上一年度投保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的,按照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60%给予资助,单笔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专利产业化发展。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鼓励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第十八条培育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开展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海关保护备案、海外保险投保、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服务,服务每家企业给予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2000元资助,每家站点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科研院所主动维权。企业、科研院所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案件受理费30%的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鼓励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
第二十条培育商标品牌指导站。鼓励街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对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批复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按照每个站点10万元标准给予运营单位资助。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辅导服务奖励。对服务直管区企业、科研院所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申报辅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服务直管区企业、科研院所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申报辅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赛事奖励。对在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等国家级大赛中新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对在川渝知识产权服务业大赛等省级、市级以上大赛中新获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在职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按照专利代理师5000元/人、高级知识产权师1万元/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3万元/人标准,给予该从业人员奖励。
第二十五条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资助。鼓励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0件以上的全国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新区天府中央法务区、新经济产业园、海创园、科创生态岛等天府新区重点产业载体的机构,给予前三年房租租金(不含物业费、车位费)不超过100%、50%、50%的补贴优惠,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单家企业(机构)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下一年度办公场所房租补贴根据上一年度经营评审情况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天府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区级财政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三年内受到普通行政处罚、申报主体弄虚作假、不配合新区主管部门检查评估、不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申请人。本政策所指服务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证券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适用于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万安街道、正兴街道、兴隆街道、煎茶街道、新兴街道、永兴街道、籍田街道、太平街道。
第三十条本政策由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4 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