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高新区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对象条件和奖励标准申请奖励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第一章成都市高新区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总则
第一条成都市高新区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协会、金融服务平台以及金融人才。
第二条成都市高新区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的各类金融机构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一行两会”监管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金融协会和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准金融机构全职员工。
第二章支持提升金融产业能级政策支持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
(一)支持法人机构聚集。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 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 达到5000万元的,市、区两级政策联动,按实缴资本的1% 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励。对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对新引进银行、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能级机构“首店”入驻。对在成都高新区设立成都首个机构的高能级500强金融机构和顶尖股权投资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一)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 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股权融资,对获得市外投资机构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金 融科技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发展。对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对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其他相关机构聚集发展。
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对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所或总公司落户后给予每户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三章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政策支持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一)加快引进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加快引进金融行业 领军人才。对成都高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及省级分支机 构高管,进行人才支持,每家机构享受此政策不超过2人, 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额10万元,对省级分支机构高管每人每年补贴金额5万元。
(二)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 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等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第四章优化金融生态圈建设政策支持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一)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界共治理事会、专业协会、 行业联盟,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业务 对接等活动。对经认定的相关组织,按会员类别和数量,给予最高40万元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相关金融协会组织,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二)实施业界共治。支持成都高新区金融业业界共治 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按年度实际支出给予理事会执行机构最高40万元补贴。
第九条支持金融科技研发创新。
对落户在成都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的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研究机构,对国家和省级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营造金融发展氛围。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金融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鼓励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出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可加大支持力度。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落户企业需承诺年内不迁离成都高新区。
第十三条本政策发布后,由各级政府制定的内陆自贸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金融改革创新政策,与本政策同时实施。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5日施行起,有效期 3 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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