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基本条件、流程和认定好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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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4〕7号)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开展高质量协同创新,助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川渝两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争创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川渝两省市联合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实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汇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川渝两省市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合作共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双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川渝两省市关于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的政策措施。

(三)批准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等,组织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

(四)批准组建实验室理事会,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  省直、市级有关部门,市(州)、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在技术标准、规范、市场信息和趋势分析等方面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促进实验室建设发展。

(二)贯彻落实支持实验室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督促落实实验室所需配套经费、设施设备等实验条件。

(四)协助开展实验室考核、评估等。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提供相应的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共同提出组建实验室理事会及成员名单建议。

(三)共同提出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及成员名单建议。

(四)向理事会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经理事会审核后报管理部门批准。

(六)配合管理部门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等。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生产、科学伦理、环境保护、科技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布局与建设

第七条  聚焦制约川渝两省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择优支持研究方向相近、联动创新链各环节或产业链上下游的两省市重点实验室联合共建。

第八条  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川渝两省市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实验室由川渝两省市各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依托一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超过六个。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三)实验室要聚焦数智科技、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绿色低碳等战略布局,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创新药物、精准医疗、生物制造、智慧农业、高端装备材料、先进光电与量子材料、新型半导体材料、高分子与复合材料、新能源与新型储能、绿色制造、再生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战略领域,以产业应用为导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四)在本领域要具有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研究目标,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五)拥有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团队,人才梯队和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100人以上,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研任务的能力。

(六)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值不少于5000万元。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七)牵头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牵头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八)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九)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双方牵头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分别向主管部门正式提出建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管理部门。

第十条  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评审论证,依据评审论证结果择优批复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设立理事会,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内部组织、建设计划和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争取国家、两省市政策支持,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对实验室及主任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并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理事会一般由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有关负责人组成,人数一般为11-15人(应为奇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理事长由两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轮流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双主任”负责制。两省市牵头单位各推荐一名实验室主任,经理事会提名,由两省市管理部门批准聘任。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内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章程规定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统筹实验室人、财、物等资源,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向理事会提供创新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和目标等学术咨询和指导,进行学术工作评估。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11—15名(应为奇数)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活跃在科研一线、具有一流学术造诣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人才队伍评价、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制度要求,确保重要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设立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和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共同争取并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任务,组织实施一批协同创新科研项目,建立需求凝练、协同攻关、产学研合作、科研成果共享共用等合作机制,探索成果转化并形成产业的有效路径。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变更名称、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或进行结构调整,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和理事会审议,报管理部门审批。实验室变更理事会,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部门撤销其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由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实验室根据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提交考评材料,考评材料作为实验室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根据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实验室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水平贡献、人才引培、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和增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周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管理部门根据实验室评估报告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重点评估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的科研水平贡献、人才引培、平台建设、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一年以上的实验室均需参加年度考核或周期评估,参加周期评估当年还须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但不重复支持。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的实验室,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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