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报送程序要求指南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报送程序要求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第一章

政策补贴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规范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下称“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市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中心牵头,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协作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对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设备设施等创新要素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遂宁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第六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研发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八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属辖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初步认定名单。

(五)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遂宁海关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遂宁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联合发文。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遂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条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并按通知要求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遂宁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遂宁海关,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本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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