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17市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流程和认定奖补奖励、好处汇编专题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湖北省17市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奖励汇编
省级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与海外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落地创业。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链接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鼓励孵化器对创业项目“深度参与、重度投入”,与创业企业建立孵化共同体,强化孵化与创业共生能力,以专业化服务整合创业企业碎片需求,链接人才、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推动创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发展。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人居楼宇、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力度,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武汉市
市级(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建设环大学创新经济带,推广“投资+孵化”模式。加强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建设,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东湖高新区(2024—2024年)
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企业。高新区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双创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双创孵化载体内入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5000元奖励。
洪山区(2024—2027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贴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江岸区(2024—2026年)
鼓励企业建设双创载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区级经济贡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当年只享受1项。(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2024年)
第十一条是支持组建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组(扩)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连续3年的面积补贴。
第十二条是鼓励创建市级以上众创孵化机构,对获批成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孵化机构,给予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补贴。
第十三条是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等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同时支持运营机构直接投资在孵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青山区(2024—2025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武昌区(2020年)
对经区科技经信局考核认定的新组建众创空间,按照认定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武昌区众创空间,当入驻企业注册在武昌区且年度税收达相应标准,按照累计不超过 2.5 万元 / 家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武昌区众创空间,毕业出孵的企业在武昌落地且企业年度税收 50 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后,按照 5000 元 / 家的标准, 给予众创空间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对新组建批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认定面积,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武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注册在武昌区且年度税收达相应标准,按照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 家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奖励。对武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出孵的企业在武昌落地且企业年度税收 100 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后,按照 1 万元 / 家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新洲区(2020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孵化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孵化器(加速器)管理主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奖励;为推进我区人才计划,每入选一家由区财政对孵化器(加速器)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举办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创业类赛事,经备案审核的,区财政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鄂州市
市级(2024年发布)
支持建设“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随州市
市级(2024年)
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仙桃市
市级(2024年—2027年)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科技小院、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孝感市
市级(2024年发布)
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 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对应的国 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且在孵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 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 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 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3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
3 次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咸宁市
高新区(2024年发布)
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黄冈市(2024年—2025年)
支持企业创业平台建设。支持专业型工业地产公司在我市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鼓励运营主体从黄冈市外引进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对每引进一家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恩施州
利川市(2024年发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湖北省17市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湖北省17市州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流程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湖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孵化器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孵化器须按时向省科技厅、科技部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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