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各区大学生创业学院建设申报条件材料和申报流程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第一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4〕78号)《关于印发武 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4〕12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创 业学院”)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学院是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指导下,依托武汉地区高校或引入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益性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市人社局统筹指导全市创业学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学 院运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包括审核设立 条件、开展考核评估、拨付补贴资金、宣传创业政策等。
创业学院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结对辅导、研讨交流、创新实践、项目转化等大学生创业活动,提升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助力创业项目成果落地转化。
第四条设立创业学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高校或创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纪守法,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3.有与开展创业培训活动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一般应 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场所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 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 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 少于3年。
4.定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导师应不少于5人,每人年服务 周期不少于6个月。创业导师主要由高校或社会创业导师、企业 高管、创业投资或服务机构专家等担任。
5.常设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具体承担创业学院咨询指 导、协调联络、活动策划、日常事务等工作。
6.面向大学生等青年创业者,常态化开展公益性创业培训、 项目辅导、交流研讨、创业大赛等活动,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 人次,或培训场次不少于15场。
第五条设立创业学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申报创业学院的高校或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年申 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才中心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硬 件情况、组织架构情况、课程及师资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荣誉 表彰情况等资料。
2.审核。市人才中心根据申报资料,按照创业学院设立条件 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实地走访,考察申报单位实际 运行情况。初审通过的,由市人才中心组织专家组,结合申报资
料和走访考察等情况,开展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业学院名单,向市人社局报备。
3.认定。拟设立创业学院名单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创业学院并授牌。对 公示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六条创业学院在人社部门的统筹指导下,组织开展创业相关活动:
1.定期组织学员参与政策宣讲、创业培训、交流研讨、创业 大赛、优秀创业校友讲座等活动,传递创业前沿讯息,分析创业 项目技术发展趋势,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激发创业热情;
2.引导学员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优势资源,深入挖掘行业难 点、痛点、堵点,通过创新手段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 方案,明确创业方向,组建项目团队;
3.开展一对一辅导,针对项目特色,引导创业者学习掌握项 目管理、技术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融资对接 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4.推荐创业项目团队参加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活动,帮助 创业者通过各类平台,向优秀项目学习,吸纳专家评委意见建议, 拓展资源对接渠道;
5.组织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交流活动,提升创业指导 能力;组织学员和专家学者,研究探索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新思路、 新举措,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及服务;
6.与政府相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创投机构、相关企业合 作开展各类创业活动。
第七条市人才中心按年度对创业学院开展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贴等次。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创业学院根据当年度补贴申报通知要求,向市人才 中心提交补贴申报表、创业工作总结、创业活动简报等资料。
2.评估。市人才中心对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创业 工作领域专家按照量化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创业培训开展情况、创业项目获奖情况、项目成果落地转化情况、 配合人社部门工作情况等。根据评估结果,分三个等次给予补贴: “优秀”等次给予10万元补贴,“良好\"等次给予5万元补贴,“合 格”等次给予3万元补贴。
3.发放。市人才中心将拟补贴对象及等次报经市人社局审核 后,按财务规定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创业学院银行账户,所 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八条市人才中心对创业学院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人社局研究决定,当年可取消创业学院资格:
1.主动申请退出的;
2. 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3.严重损害大学生等青年创业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虚假填报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创业学院职责的其他情形。
对连续2年不提交申报资料参加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为不 合格等次的创业学院,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3年仍不参加考 核评估、未在规定期内整改或整改后仍评估为不合格的,经市人 社局研究决定,取消其创业学院资格。
第九条创业学院应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扶持创业团队项目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开展日常创业活动等。
第十条市人社局为创业学院的运作和活动组织提供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创业学院工作质效。市人才中心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适时举办创业指导、师资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竞赛平台,不断完善创业学院管理和服务机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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