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50万补助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好处管理办法征求稿

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正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好处管理办法征求稿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为您解答指导!

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正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

政策补贴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修订了《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5年2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者须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准确联系方式。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信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月东街62号,信函主题请注明“《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速组织成熟度升级,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届,分为正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各奖项每届评选不超过10个组织(含一线班组)和个人(其中,区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名额不超过8个、个人奖2名)。区政府质量奖按农业、制造业、工程建设业、服务业、教育机构、一线班组、医疗机构分类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名产生。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按评审得分排名产生。当年申报组织和个人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正奖的组织,五年期满后自愿参加复评,复评达不到要求或自愿放弃复评的,取消区政府质量奖正奖荣誉称号。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不复评,可继续申报区政府质量奖正奖。

第六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七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30%,现场评审分占70%。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申报组织均未达到500分的,区政府质量奖空缺。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分,申报个人均未达到60分的,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双流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选工作方案、评审细则、制度等;

(二)组织、指导、监督评选工作的开展;

(三)审定获奖建议名单,并报请双流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过程,处理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获奖建议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双流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在评委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选工作方案、评审细则、制度等;

(二)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三)遴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工作;

(四)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获奖组织名单;

(五)负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六)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七)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承办领导小组、评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区质量强区办可将评审技术性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取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审工作;

(二)完成各阶段评审情况报告;

(三)提出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三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组织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双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建设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声誉良好;

(六)近3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近3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行业规定)。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复评的参照上述申报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无查实的重大及以上质量投诉,无相关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行业规定)。

第四章评选表扬

第十七条区质量强区办发出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告知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予以注明。

申报组织和个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连续2届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所在组织应对经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区质量强区办对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本届区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开展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的结果,形成组织和个人综合评审报告,报区质量强区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区质量强区办根据综合评审报告形成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质量强区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候选获奖组织名单、综合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区质量强区办将经评委会审议后的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区质量强区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区质量强区办将获奖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区质量强区办将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正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25万元、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正奖复评通过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经费补助。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正奖、提名奖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补助。

本条以上经费补助,组织和个人同时获得多个不同等级荣誉的,以最高等级荣誉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质量奖的经费补助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质量奖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品牌推广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质量强区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供身份证明。

第三十一条区质量强区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二条涉及异议的组织、个人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区质量强区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区质量强区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被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单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区质量强区办经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双流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全区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区质量强区办对获奖组织开展不定期巡访。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七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告知区质量强区办。

第三十九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质量强区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双流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回经费补助,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二)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3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评选原则和宗旨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条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评定的区政府质量奖正奖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经组织申请复评合格后继续有效,并颁发区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奖金。

第四十二条被撤销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十三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第四十四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售证书、奖牌(奖杯),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推广应用

第四十五条区质量强区办、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区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四十七条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的申报方式、时间、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本站对本篇文章的解读,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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