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赈20246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111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实施方案

企业政策20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58号)要求,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政策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项目建设涉及各方共同推进,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结合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的特点,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推动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沙化土地治理、退化草原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水生态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

(二)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一般为各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分别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分建设领域予以明确。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各地、各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要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初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的用工潜力。要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三)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及时研究制定四川省指导目录。各地要依据省指导目录,明确相关建设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

三、重点工作

(一)形成实施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特点、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分建设领域形成本级实施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单位)负责牵头收集形成本行业省级实施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省级实施以工代赈年度重点工程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落实以工代赈要求。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研究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按照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开展相应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可行性或资金需求论证,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研究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涉及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要以适当形式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实施以工代赈工作需提出明确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

(三)项目招投标环节落实以工代赈要求。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以及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和发放劳务报酬总额等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的相关事宜,在单列条款中予以明确。与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落实吸纳当地务工人员数量、岗位、发放劳务报酬总额和务工技能培训等作为项目合同的约定条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

(四)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包括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务工群众组织方案,明确务工人员、务工时间、务工报酬,并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广泛吸纳当地国有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项目建设,提高当地群众劳务组织化程度。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

(五)精准做好务工技能培训。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探索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提升当地群众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

(六)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按月核定务工群众的劳务报酬,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劳务报酬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以工代赈管理部门备案。劳务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坚决杜绝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不得将租用群众工具、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

(七)做好群众务工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群众务工、技能培训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

(八)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2024年,各市(州)、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已启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抓紧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县级人民政府要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编制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务工群众组织方案,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工程建设,并将该项目列入年度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体育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接国家相关部委,掌握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工作动态和要求,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主体推进落实重点工程实施以工代赈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成效,合力推动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措施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二)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建设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其中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充分利用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和省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以工代赈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对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群众务工、技能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纳入现有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综合评价和督查激励范围,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民航四川监管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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