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市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条件程序和认定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我们为您解答说明。
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推动引领产业创新,构建创新集聚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条发育比较完善,产业链相关联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高度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行业竞争力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
第二章四川省各市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备案条件
第三条集群备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重点突出。集群产业领域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绿氢、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无人机、工业互联网、核医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功能定位科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规模效益凸显。原则上集群应在相对集中区域,相关企业不低于50户,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50亿元,有带动引领作用明显和全国影响力的的领军企业牵头,有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协同配套,产业衔接紧密、集群集聚发展、建圈强链效应明显。
(三)创新能力强劲。集群应有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建有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服务平台等研发平台。原则上集群企业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
(四)服务体系健全。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或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创新综合服务体,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创新服务体系。原则上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且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投融资服务机构。
(五)发展环境优良。集群所在地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发展,有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集群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机制。集群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任务举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强。
第四条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市(州)名+集群产业领域名+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四川省各市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备案程序
第五条集群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申报。科技厅组织开展集群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出申请。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填写申报材料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向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跨行政区的集群,由其牵头申报市(州)提交申报材料。
(二)专家评审。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议名单。
(三)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按流程报审后,确定为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六条科技厅负责集群备案受理、考核评估和建设指导等工作。对纳入建设的集群,在省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攻关任务、科技人才培育等省级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集群所在地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汇聚,实现科技、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政策叠加,推动集群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协助做好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集群由科技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年度考核,具体时间及要求以考核通知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集群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
2.备案材料或评估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4.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5.其他应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工作指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