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青羊区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奖补项目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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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企业引育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一条,鼓励优质企业引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旅企业、六类“500强”文旅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 强”“中国旅游集团20 强”在青羊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经认定,自产生实际经济贡献之日起,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地补贴。如上述企业在我区设立省级及以上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则一次性落地补贴可提高至8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第二条支持企业积极贡献。对文旅重点企业,视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企业综合贡献奖励与落户补贴可叠加享受。
第三条企业办公条件改善补贴。
1.(新增)新办企业租房补贴。在我区新设立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地方财力达到10万元(含)以上,或所投资项目被纳入市级以上重点产业(文旅)项目库,且经营发展质量较好的文旅企业,在我区租赁1000平方米(含)以上楼宇载体自用办公并正常经营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累计最高可达1000万元。
2.(新增)存量企业办公条件改善补贴。在青羊区持续经营5 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经济社会K
贡献突出的重点企业,因自身业务发展需要:(1)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2年(含)以上,按照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补贴期3年
(2)对区内原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提升的,按装修审定金额的 20%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装修补贴。
第四条企业购房补贴。
(新增)在我区新购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楼宇载体自用办公且正常经营的文旅企业,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分3年按 40%、30%、30%比例给予最高可达1000万元的补贴。
新办企业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二选一,不看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享受一次;存量企业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装修补贴三选一,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享受一次。
第五条鼓励重点项目建设。采取社会化投资,新建或改建文旅产业项目载体,固定投资1亿元(含)以上、被纳入市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库的文旅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或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用的,经认定,按照国家、省、市分别给予投资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一次性补贴就高不看加。
第六条鼓励企业发展壮大。被市级以上政府、权威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六类“500 强”、“全国文化企业30 强”“中国旅游集团20 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都市文创企业百强榜等)的文旅企业,经认定,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荣誉称号补贴次数不超过1次。
第七条支持文创企业壮大规模。
1.对达到国家标准,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文创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贴,该项补贴可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的补贴。
2.(修订)对青羊区首次纳入成都市文创产业统计的标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该项补贴可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的补贴。
二、夯实产业载体
第八条支持老旧建筑改造提升。采取社会化投资,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1000m以上的我区老旧建筑为文旅产业项目载体且正常运营的,按更新改造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投资企业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园区认定、考核。促进文旅产业集聚发展,被新认定为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园区一次性补贴就高不叠加。
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后续运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等次给予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可达30万元的运营奖励。
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支持文博艺术产业发展
第十条激励文化作品创先争优。文学类、艺术类等文化作品(产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获奖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可达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获奖补贴就高不叠加,同一企业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1.(修订)原创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30场且在青羊区年度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按照该作品票房收入的15%给予企业最高可达 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修订)引进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艺作品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单个文艺作品年度演出不低于5场次且在青羊区年度结算总票房收入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按照该作品票房收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新增)区内演艺场馆年度演出不低于150场且在青羊区结算的票房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总票房收入的5%给予场馆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文旅行业协会发展。
1.(新增)新成立的政府部门主导的区级各类文化体育旅游行业协会,给予该协会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运营补贴。
2.(新增)对在区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政府部门主导的区级各类文化体育旅游行业协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可达30万元,补贴期3年。
第十三条鼓励文博非遗传承发展
1.(修订)鼓励非遗传承发展。已列入青羊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完成晋级申报并获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复的代表性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贴。
2.支持博物馆品牌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评定的一、二、三级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若新获得高于所获奖励级别证书,补贴金额可按差额补齐
(二)支持音乐影视产业发展
1.支持音乐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激励原创音乐作品创先争优。经审查,对获得受国际性音乐组织认可的国际权威音乐主要奖项,获得中央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主办或支持举办的国内权威音乐主要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奖励的原创音乐作品,分别给予最高可达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获奖补贴就高不叠加。
第十五条(修订)鼓励优质原创音乐作品生产。单个合法原创音乐作品在一个发行年度内,在单个主流平台点击量累计达到 1000 万次、3000万次、5000万次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制作单位 10 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反映青羊特色、宣传青羊文化、提升青羊形象,有助于提升青羊知名度和带动旅游的音乐作品,上浮20%的奖励),同一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十六条:(修订)支持音乐奖项活动举办。国际级和国家级音乐榜、音乐奖和音乐颁奖典礼等重大音乐活动,在青羊区发布或举办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实施细则中针对活动主导部门层级进行优化下调)。
2.支持影视动漫(含综艺)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鼓励影视动漫作品(含综艺)立项。对区内影视企业以第一出品方申报,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并公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对审查立项时确立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立项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八条鼓励影视作品播映:
(1)由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由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由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动画作品在央视十四套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其他有影响力的少儿频道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20X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由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旅游卫视等其他旅游专业卫星电视频道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由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综艺作品:在央视或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首播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6)由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综艺节目、动画作品等互联网影视作品在国内有影响力的视频网站首播的,且累计网站分成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鼓励影视作品创先争优。
(1)影视作品获奖补贴。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经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视剧,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以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白玉兰奖等主要奖项提名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票房贡献补贴。区内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电影(含动画电影)在国内院线公映,分得的票房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出品影视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鼓励优质本土影视作品生产。上述播出、获奖的影视作品体现青羊题材,或主线讲述青羊人物故事,或正面展示青羊城市形象(电影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5分钟(含)以上、电视连续剧作品在青羊外景取景播映时间每部超过总片长的5%(含)以上,且含有拍摄取景点名称和鸣谢青羊企事业单位的),综艺作品以青羊区为主要拍摄地(1集及以上),在播出或获奖的补贴标准上再追加50%的补贴。
(三)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激励优秀创意设计作品生产。文化创意设计作品在市级以上政府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比赛中(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主办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可达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国际比赛中获奖给予最高可达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获奖补贴就高不叠加,同一企业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二条(修订)鼓励对青羊特色文博资源设计开发,对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博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研发具有青羊特色的文创产品并投入销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品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额的 10%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鼓励高能级旅游品牌建设。
1.鼓励争创高能级旅游景区。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2.提升旅游品牌体系。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新增)鼓励旅行社开拓客源。对在开拓客源、游客引流等方面获得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旅行社,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修订)鼓励体育场地建设。对在青羊区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体育公园,以及利用商业空间、桥下空间、闲置厂房等剩余空间或城市公园绿地改造、植入的社会示范性和公益性较强的体育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成营运1年后,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审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 100万元,体育场地建成营运1年内自主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赛事的,补贴比例提高到 10%,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1.主导引进或创办由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主办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引进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世界或亚洲锦标赛、世界或亚洲杯赛等赛事活动,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5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 200 万元。
2.主导引进或创办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30%的办赛补贴,单次赛事活动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3.主导举办全国锦标赛、冠军赛、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等全国赛事,给予企业单次赛事50万元的办赛补贴。主导举办1项全国公开赛、邀请赛、其他级别职业联赛,给予企业单次赛事30万元的办赛补贴。
第二十七条(新增)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参加国际高水平职业联赛和全国顶级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和电竞职业俱乐部,按照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赛事规模、赛事影响力、实际投入和参赛成绩、俱乐部建设情况等,给予每赛季最高可达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支持文旅场景打造。打造具有创意特色,发展文创、体育、旅游等新兴业态且经政府新评定的市级以上产业示范空间、示范消费场景、文创集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等新场景: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全年享受补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九条(修订)支持办会参展。对承办政府主导的有重大影响的文旅节会、论坛、展会、赛事等文旅活动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的企业,按照经审计的实际支出扣除上级补贴后的余额部分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级及以上部门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文旅会展活动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经审计的单次参展参会总支出50%,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全年办会参展补贴最高可达 200万元。
扶持情况:兑付3个项目,共计205.84万元。
第三十条(修订)支持文旅融合项目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与旅游、体育、科技、航空、商务、工业、建筑、餐饮、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产生良好效益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超过审定投资额 10%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全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建议优化扶持标准,将实施细则中企业综合贡献标准调整为10万元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支持数字文创产业发展。鼓励文旅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施文旅项目,综合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项目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实施主体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经审定后项目中数字技术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可达 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扶持情况:0。
第三十二条支持文旅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重点扶持为文旅产业发展提供版权交易、技术服务、数字开发、资源共享、艺术拍卖等的综合型公共平台,综合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对年度提供对外服务性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或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经审定后对外服务收入或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贴。同一项目享受补贴不超过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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