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认定条件要求、评分标准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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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企业。
(2)职总数不超过500、年销售收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年及当年内未发重安全、重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为,且企业未列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员、研发投、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员数占企业职总数的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个指标进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总额占销售收总额的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总额占成本费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条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企业科技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员,兼职、临时聘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作6个以上。
企业职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员。在职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14职、临时聘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作6个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的相关费,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的相关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程技术研究中、国家(省、部)程实验室、国家(省、部)程研究中、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等。
二、工作安排
(一)政策宣讲发动。科技厅分片区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各市(州)科技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灵活多样的宣传培训方式,积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广泛发动,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服务保障工作,努力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流程、享受优惠。
(二)组织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从3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每月汇总、审核、公示1或2批,各批次截止时间为每月5日或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须在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厅组织市(州)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三)开展质量抽查。为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质量稳步提升,科技厅将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质量集中抽查工作,科技厅组织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全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于11月30日前完成,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总结发现典型。各市(州)科技局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总结工作,建立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典型,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并于11月31日前向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创新发展典型案例。科技厅将每月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进度,年底将对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积极成效的市(州)科技局通报表扬,纳入转移支付因素。
三、监督管理
(一)各市(州)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投诉问题,大力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企业发展环境。
(二)要积极配合科技厅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按程序及时向上提请撤销登记编号,统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三)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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