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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条件
1、原则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公司、工商企业等可作为“先建后补”项目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具备项目建设和资金筹集能力。
2、申报主体规模流转土地,且流转周期内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3、拟新建项目区未实施过各级财政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符合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满足上图入库要求。拟改造提升项目区立项条件应符合《四川省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十条措施》的相关规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建设面积不低于500亩,国有公司、工商企业实施规模不低于1000亩。
4、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投入不低于3500元/亩,改造提升投入不低于3000元/亩,项目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超过50%。
2024年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认定程序
1、“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依法建设、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2、申报主体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实施申请,所需申请资料要件、内容、格式等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项目实施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申报主体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4、“先建后补”项目批复后,根据申报主体性质,按照县(区)财政部门财政评审相关规定,对工程量预算进行财评。
5、 项目申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原则上由申报主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6、“先建后补”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选定。
7、 “先建后补”项目由申报主体按照批复和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或委托施工企业在批复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申报主体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及时做好各项工程签证记录,并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阶段性验收,并按财务规范建立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投资情况,并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8、项目完工后,申报主体自验合格后,书面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查验所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9、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10、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11、申报主体要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统一设立公示牌和标识,将“先建后补”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12、 项目申报主体或受益主体作为项目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细化工程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024年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认定补助
1、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易核实和量化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
2、原则上亩均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且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竣工决算审计后实际资金总投入的50%(不含)。
3、“先建后补”项目完工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等方式,优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4、“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申报主体应自行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组织建设,经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不超过50%(含)的财政补助资金;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可报账拨付不超过80%(含)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5、“先建后补”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财政补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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